稿酬所得的計稅方法:
除稅率有所差別外,稿酬所得的計稅方法和勞務所得的計稅方法基本壹致。
第壹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稿酬所得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1)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定額減除費用800元應
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 - 800元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1 - 20%)
第二步:明確稅率
稿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並按規定對應納稅額減征30%,即實際稅率是14%,實際繳納稅額是應納稅額的70%
第三步: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實際繳納稅額=應納稅額×(1-30%)
在計算稿酬所得的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時,確定每次收入是壹個難點,所謂“每次取得的收入,是指以每次出版、發表作品取得的收入為壹次,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生活中,稿酬的支付或取得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比較復雜。為了便於合理確定不同形式、不同情況、不同條件下稿酬的稅收負擔,國家稅務總局另有具體規定。
(1)個人每次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同壹作品,不論出版單位是預付還是分筆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該作品後再付稿酬,均應合並為壹次征稅。
(2)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出版、發表或再版同壹作品而取得的稿酬,則可以分別各處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分次征稅。
(3)個人的同壹作品在報刊上連載,應合並其因連載而取得的所得為壹次。連載之後又出書取得稿酬的,或先出書後連載取得稿酬的,應視同再版稿酬分次征稅。
(4)作者去世後,對取得其遺作稿酬的個人,按稿酬所得征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六)款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同時條例還明確規定,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任職、受雇於報紙、雜誌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紙、雜誌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這裏我們要區分報紙、雜誌和出版社的區別,報紙雜誌的記者、編輯其本職工作就是寫文章在單位的報紙雜誌發表作品的;而出版社編輯的工作是將別人的作品整理、校對後以圖書等形式出版,他們的本職工作不是寫文章,所以這裏編輯出版個人攝影專集已經超出了其自身的工作範疇,不管是在自己所在出版社出版,還是在別的出版社出版,取得的報酬都是稿酬所得。
而稿酬必須是以報紙、書稿等形式發表,從而取得報酬;專業畫家提供繪畫收入,這裏並沒有以相關載體進行發表,只是該繪畫勞務本身取得收入,所以是勞務報酬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