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第十壹條規定,產品專利的侵權行為包括: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對於方法專利,侵權行為包括: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根據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對於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行為有:制造、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壹)專利產品或者以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被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的;(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的產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為制造和使用作了必要的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和使用的;(三)臨時通過中國領海、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對等原則,為自身需要使用其裝置和設備中的有關專利;(四)利用相關專利專門進行科學研究和實驗;(五)以提供行政審批所需信息為目的,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專利醫療器械的。第七十條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銷售的侵權專利產品的,能夠證明該產品的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三條* * *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