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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促進和保護知識產權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知識產權,是指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地理標誌、商業秘密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知識產權。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遵循鼓勵創造、有效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的原則,將知識產權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發展戰略,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工作協調機制,完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體制和執法體系,促進知識產權工作發展。第五條市、縣(區)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知識產權日常協調工作。

科學技術、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農業、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負責知識產權促進和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教育、財政、商務、公安、司法等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知識產權相關工作。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知識產權知識,增強全社會的知識產權意識,營造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社會氛圍。第七條鼓勵和支持企業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提高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

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開展知識產權工作。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制定和實施促進行業知識產權發展的制度和措施,開展行業交流與合作,引導和推動行業知識產權服務的發展。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本市知識產權工作情況。

對促進和保護知識產權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知識產權的創造和運用第九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就發明創造向國內外申請專利。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支持符合重點產業發展方向的技術申請專利。

鼓勵單位和個人註冊國內外商標。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地理標誌等知識產權的培育,形成知名商標群體。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登記和植物新品種權申請。第十條鼓勵企業建立技術中心、工程中心、博士後工作站等R&D機構和知識產權產業聯盟,增加R&D投資,增強自主創新能力。

鼓勵企業采取委托開發、合作開發等形式,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產學研合作;引導企業通過自主實施、轉讓、許可等方式實現知識產權產業化。第十壹條鼓勵建立科技企業孵化器,為在孵企業提供政策、管理、法律、金融、營銷和培訓服務,優化創業環境,提高企業創造和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第十二條鼓勵企業將知識產權應用與標準制定相結合,制定基於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標準。第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激勵和保障機制,綜合運用財政、金融、投資、政府采購、產業、能源、環保等政策措施,引導和支持知識產權創造和應用。第十四條市、縣(區)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示範企業和示範區建設。

鼓勵和依托各類科技和產業園區建立知識產權產業化示範基地,支持重大項目和重點產業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和產品。第十五條政府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學研究開發、技術改造、高新技術產業化等項目的立項、審批和驗收,應當以知識產權指標體系為基礎,將獲得的知識產權數量和質量作為重要考量因素。項目申請報告或建議書應明確項目預期知識產權的種類、數量和質量。項目驗收應根據項目合同或計劃任務書中約定的知識產權目標和任務,對知識產權狀況進行評估。第十六條市級以上科技園區、軟件園、創業園、產業園、工程中心、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的認定和評估,應當將知識產權的數量和質量作為重要考量指標。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企事業單位應當將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研究成果和應用情況作為評定專業技術職稱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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