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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鄉鎮股份合作制企業試行辦法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改革鄉鎮企業產權制度,促進鄉鎮股份合作制企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鄉鎮股份合作制企業是指由三個以上的勞動者或投資者,按企業章程,以資金、實物二勞力、技術、土地使用權作為股份,自願組成有限責任的企業或經營實體(以下簡稱股份合作制企業)。第三條 股份合作制企業是集體所有制企業,享受鄉(鎮)、村集體企業的各種優惠政策。第四條 設立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基本原則:

(壹)堅持入股自願,股權平等,資金***籌,收益***享,風險***擔,積累***有;

(二)堅持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以企業全部資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堅持按勞分配與按股分配相結合;

(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黨的方針、政策。第二章 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設立和組織機構第五條 設立股份合作制企業,必須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報縣(郊)鄉鎮企業主管部門批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核發《營業執照》。第六條 申報設立股份合作制企業應提供如下材料:

(壹)申請報告書;

(二)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

(三)股份合作制企業的章程;

(四)參股各方的協議書;

(五)股金證明文件或驗資證明;

(六)原有鄉(鎮)、村集體企業改制的需要增加企業資產評估報告。第七條 股份合作制企業章程主要包括。

(壹)企業名稱和駐地;

(二)企業的宗旨、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

(三)註冊資本總額及每股股份金額;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武和出資額、權利和義務;

(五)財務管理制度、收益分配、風險的承擔;

(六)組織機構的形式、產生辦法,權利和義務、議事規則;

(七)企業的分立、合並、終止及清算辦法和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和其它事項。第八條 股份合作制企業實行股東(代表)大會制度,股東(代表)大會是企業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壹)決定和修改企業章程;

(二)選舉產生董事會、監事會,改選和罷免董事、監事;

(三)審查和批準董事會的工作報告,決定企業的發展方向,收益分配方案,企業合並、分立、終止等重大問題。第九條 董事會是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最高經營決策機構,向股東(代表)大會負責,其職權是;

(壹)籌集和召開股東(代表)大會,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二)招聘選舉委任或解聘廠長(經理),並規定其報酬和待遇;

(三)審議批準企業年度計劃、財務決算方案和生產經營中的重大問題。第十條 監事會是股份合作制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機構。監事不得兼任董事、廠長(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其職權是:

(壹)對董事會及其成員和廠長(經理)等管理人員行使監督職能;

(二)檢查企業經營和財務管理情況,核對提交股東會的財務會計報告和收益分配方案,發現疑問可以企業名義委托會計師、腿業審計師幫助復審;

(三)有權向董事會建議召開臨時股東會,代表股份合作制企業與董事交涉或對董事起訴。第十壹條 股份合作制企業實行董事會領導下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經理)可以由董事兼任,廠長(經理)向董事會負責,是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法人代表,全面負責企業的生產經營。有權聘任、解聘副廠長以下管理人員和職工,決定企業的報酬方式和獎勵辦法,行使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十二條 規模小、股東人數少的股份合作制企業,可由股東大會直接行使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職能或只設壹名執行董事和壹名執行監事。第三章 股 份第十三條 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股份按產權歸屬壹般可設置為集體股、企業股、法人股、個人股和外資股。

集體股是指鄉(鎮)、村(含村民小組)範圍內勞動群眾集體***同擁有所有權的股份,其股權由代表鄉(鎮)、村全體勞動群眾的集體經濟組織持有。主要包括: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對企業的投資和歷年追加的投入及其收益形成的資產,間接投入收益,國家減免稅形成的資產。

企業股是指原有鄉(鎮)、村集體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企業前自身積累所形成的資產。

法人股是指企業法人和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向企業投入的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所形成的股份。

個人股是企業職工、社會個人以資金、實物、技術、勞力、專利等投入形成的股份。

外資股是指外商投資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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