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擬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應當是依法設立並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註: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轉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擬在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註冊資本已全部繳清,發起人或股東出資的資產的產權轉移手續已經辦理完畢。擬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爭議。
擬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應當主要從事壹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
4 .擬在創業板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最近兩年未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2.對公司內部財務狀況的要求:1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累計凈利潤不低於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壹年盈利,且凈利潤不低於500萬元,最近壹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30%。
凈利潤按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較低者計算;發行前凈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最近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發行後總股本不低於3000萬元。擬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應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和穩定的商業模式以及產品或服務品種結構;商標、專利、專有技術沒有風險;最近壹年凈利潤不存在客戶依賴性。
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擬在創業板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不存在嚴重依賴稅收優惠的情況。
4不存在重大債務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3、公司治理結構要求:
1擬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和完善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和審計委員會等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2擬赴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了解股票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知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義務和責任。
3 .擬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及其控制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之間不存在重大股權糾紛。
4.公司內部管理要求:1擬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資產完整,業務、人事、財務、機構獨立,業務體系完整,具備直接面向市場的獨立經營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不存在同業競爭,不存在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明顯不公平的關聯交易。2.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基本會計工作規範,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註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擬上創業板的公司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通過借款、清償債務、提前還款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況。擬在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並得到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經營的效率和效果,註冊會計師將無保留地出具內部控制驗證報告。
5擬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權限和審查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違規擔保的情況。
6擬在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仍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受到中國證監會處罰,或者最近壹年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
7.擬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無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最近三年擬上創業板的公司及其股東未經法定機關批準未公開發行證券,或者相關違法行為發生在三年前,但仍處於持續狀態。
8擬上創業板的公司所募集的資金應有明確的用途,應用於其主營業務。
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與擬在創業板上市公司現有的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相適應。
擬上市公司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戶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在董事會決定的專門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