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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知道如何保護廣告語的版權嗎?

廣告用語只是簡單的壹句話,不符合著作權法對文字作品的定義,所以無法對文字作品進行登記。但如果加上簡單的廣告語言和相關的美術設計,就可以形成美術作品進行註冊。名字、口號、標題是對等的。目前,我國對廣告語言的保護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司法實踐中,有些廣告會被法院認定為文學作品,具有著作權,受到保護。但這類廣告壹定要有創意、有特色,能直接、充分地體現品牌特色和企業形象,如“美的空調、美的世界”、“椰子擋不住風”等。而過於籠統、缺乏原創性、有明顯模仿痕跡的廣告,是無法得到法律保護的。因此,我們建議企業的廣告語言設計應盡可能有特色,並進行版權登記,以便在發生糾紛時得到更充分的司法保護。

在實踐中,中國並不否認廣告語言的版權保護。從理論上講,廣告語言屬於壹種特殊的書面表達。壹般來說字數少,很難表達出必要的創作高度,往往思想太多,表達不足。因此,壹些西方國家直接拒絕為壹般的廣告標語提供版權保護。如美國版權局在其行政法中規定“姓名、名稱、口號等短語和詞組不能受版權法保護,不能註冊為作品”。但我國部分法院在某些案件中已經認可廣告語言,即使字數不多,也可以在滿足作品原創性的前提下,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如“世界風情、東方情緣”(宣傳商業建築的服務)、“跨越冬夏,到達春秋”(宣傳空調產品)。另壹方面,知名廣告可能不受版權保護。許多企業對精心設計的廣告語言進行了大量的商業宣傳。在獲得高知名度後,他們往往誤以為廣告語言是獨特的,是天然的“原創”,應該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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