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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管理,促進招標投標活動健康有序進行,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第三條招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招標投標活動實行地區封鎖、部門和行業限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第五條市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招標投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綜合性招標投標政策,協調處理有關部門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爭議和矛盾。

縣(市)、區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工作。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具體職責分工如下:

(壹)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配套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工程,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二)本市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和技術創新項目招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經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進口機電設備采購項目招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四)政府采購項目招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財政部門負責;

(五)醫療器械和藥品采購項目招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六)經營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七)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工程管理項目的投資者或選擇權招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八)國內貿易、水利、交通、信息產業等行業和工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分別由市貿易、水利、交通、信息產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九)列入本市重點項目的招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參照前款規定,按照各自的職責權限,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管理。第七條凡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的範圍,並符合下列標準之壹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壹)單項施工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單項采購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壹)、(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在654.38+05萬元以上的。第八條下列項目應當通過招標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確定;實行招標方式的,應當納入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範圍;

(壹)政府特許經營項目投資者的選擇;

(二)選擇政府投資或政府融資項目的代理人和經營者;

(三)選擇國家壟斷或者控制的道路、供水、電力、通信等設施或者產品經營權;

(四)醫療機構醫療設備和藥品的采購;

(五)國家資助的科研項目;

(六)其他涉及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第九條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市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市實際情況,負責制定和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條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程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由市發展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壹條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應當先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設項目,應當公開招標;有下列情形之壹,不適宜公開招標的,可以邀請招標:

(壹)因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其他特殊要求,以及受自然資源和環境限制,只有少數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可以選擇的;

(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合招標但不適合公開招標的;

(三)涉及專利權保護的;

(四)擬公開招標的成本與項目價值相比過高。

按照規定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發出投標邀請書的同時,向項目審批部門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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