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農業部行政管轄內諸類科技成果的鑒定。
二、承擔由農業部下達科研、推廣項目的其它部門完成的科技成果鑒定。
三、申報農業部部級各種獎勵的其它部門完成的科技成果。第四條 根據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範圍,科技成果包括:
壹、基礎理論成果和部分應用基礎理論成果。
二、應用技術成果。
三、軟科學技術成果。第五條 各級農業科技成果鑒定的管理機構的職能是:
壹、農業部成果管理機構:
1.負責全國農業系統科技成果鑒定的管理工作,包括制訂部門的管理辦法、規定、細則並協調檢查其執行情況和成果鑒定的匯總工作。
2.主持或委托有關主持農業系統或由農業部下達任務其它部門所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的鑒定工作。
3.作為農業部科技成果的組織鑒定單位,對主持鑒定單位完成的成果鑒定進行審核並對鑒定證書審核蓋章。
4.主持鑒定單位申請由部直接主持鑒定的會簽工作。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牧漁、農牧、農林、畜牧、水產、農墾、農機化、鄉鎮企業)廳(局)的科技成果管理機構:
1.受農業部成果管理機構的委托,負責本部門下達課題的科技成果鑒定的管理工作,主持鑒定或委托主持鑒定工作。
2.主持本部門自選課題的鑒定工作。
3.根據有關文件的規定,審查本部門不需要鑒定的科技成果。
4.每年向部成果管理機構報送當年的成果鑒定計劃和總結。
5.鑒定完成後送部(省、自治區、直轄市)成果管理機構審批蓋章。
三、農業部各司(局)、直屬科研院(所)、部屬高等農業院校的科技成果管理機構職責:
1.受部成果管理機構委托,負責由本部門、本單位下達的科研、推廣課題完成的科技成果的鑒定管理工作。
2.主持或委托主持本部門下達課題的成果鑒定工作。
3.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審查本部門本單位不需要鑒定的科技成果。
4.每年向部成果管理機構報送當年的成果鑒定計劃和鑒定總結。
5.鑒定完成後,送部(省、自治區、直轄市)成果管理機構審批蓋章。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林、畜牧、農墾、農機、水產)科學院、高等農業院校成果管理機構的職責是:
1.負責本單位成果鑒定的管理工作。
2.受省(部)成果管理機構的委托主持本單位下達課題及自選課題的鑒定工作。
3.根據有關文件的規定,審查本單位不需要鑒定的科技成果。
4.每年向部(省、自治區、直轄市)成果管理機構報送成果鑒定計劃和鑒定總結。
5.鑒定完成後,送部(省、自治區、直轄市)成果管理機構審批蓋章。第六條 根據實事求是、嚴格把關、精簡節約的原則,視不同情況采用以下鑒定形式:
壹、檢測鑒定:經省(部、委)以下法定的專門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專業標準或有關的技術指標,進行檢測、測試並出示證明其技術水平及成熟度的評語,並由檢測人員簽字、檢測機構蓋章。
二、驗收鑒定:適用於推廣項目科技成果鑒定,由驗收單位組織專家,根據計劃任務書(或合同)規定的指標,進行現場測試、評價,出具驗收結論,並由驗收人員簽字。參加驗收人員必須有中級以上職稱。
三、專家評議:
1.通信鑒定:凡不需要現場考查,不需測試,根據研究報告和試驗資料即可進行評價的科技成果由主持鑒定單位匯總專家意見並寫出評語,並附專家書面評語的復印件同時說明發出和收到函件份數。
2.會議鑒定:對國家和省、部重大的科技成果以及自選課意義比較重大科技成果,可聘請科研、教學、生產、管理部門同行專家召開會議按規定進行鑒定作出結論。
檢測鑒定、驗收鑒定、專家評議的鑒定證書均需經部(省、自治區、直轄市)成果管理機構審核蓋章方為有效。
四、視同鑒定:需要進行鑒定的科技成果屬於下列情況之壹者,並經部(省)成果管理機構批準,均視已通過鑒定,與其它鑒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連續三年在生產中推廣應用,證明技術上成熟,已取得經濟、社會效益,由實施單位出具證明並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審查蓋章。
2.經法定的合同登記機關登記的技術項目,已按合同約定驗收合格,在生產實踐中已取得經濟、社會效益,並由當事人出具證明的。
3.農作物、家畜、家禽、蜂、蠶經國家或省以上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並出具評語證明的,但只通過審核名錄而無評語證明者無效。
4.經中國專利局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專利,實施後已取得經濟效益,並由實施單位出具證明的。
視同鑒定必須填寫視同鑒定證書並附有關技術文件,報送部(省、自治區、直轄市)成果管理機構批準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