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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如何申請?要註意哪些細節

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是根據歐洲專利公約,於1978 年正式成立的壹個政府間組織。其主要職能是負責歐洲專利的申請、審批及授權工作。歐洲專利申請的突出優點是:使用壹種語言(英語、法語、德語之壹),提出壹件歐洲專利申請,經過壹個申請、審查、授權程序,獲得歐洲專利後,在全部成員國和延伸國啟動生效程序後,即可獲得同等國家專利的保護。依目前情況,歐洲專利可以同時在36 個成員國獲得同樣保護。

歐洲專利申請途徑包括兩種:壹是通過《巴黎公約》途徑直接遞交歐洲專利申請(要求或不要求優先權);另壹種是PCT 國際申請進入歐洲地區階段。

歐洲專利的申請程序壹般包括以下步驟:

(1)提出申請和對專利申請的形式審查

申請人可以英、法、德三種官方語言之壹向EPO提出申請。

(2)檢索請求及檢索報告的公布

在提交申請時必須提出檢索請求及繳納檢索費。對於主張外國優先權的申請,大約1年內可收到檢索報告。

(3)公布專利申請

對於通過《巴黎公約》途徑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EPO將於自優先權日起18個月內公布專利申請。

對於通過PCT途徑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如果PCT公開的語言不屬於EPO規定的官方語言,則該申請將以所提交的歐洲專利申請的語言公開。如果PCT公開的語言已屬於EPO規定的官方語言,則該申請不需重復公開。

(4)提出實質性審查請求

對於通過《巴黎公約》途徑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申請人應在EPO檢索報告公布日起6個月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同時需從EPC締約國中指定具體成員國,並交納審查費和指定費。

對於通過PCT途徑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申請人應在提交歐洲專利申請的同時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同時需從EPC締約國中指定具體成員國,並繳納審查費和指定費。如果繳納7份指定費,EPC的全部締約國都可被指定。但延伸國的指定費需單獨交納。

(5)實質性審查

(6)授權、駁回和異議

(7)生效

壹般在收到授權通知後,申請人就必須決定在指定國名單中選擇生效國。根據各生效國的規定,通常都需要將專利的全部內容翻譯成該國的語言,並提交給該生效國。歐洲專利組織成員國需在授權公告起3個月內完成翻譯工作並在各國生效。如果申請人未在期限內提交譯文,則喪失在該國的專利權。

(8)維持

完成在不同國家生效的工作後,申請人則擁有不同國家的專利,他們相互獨立,每壹件都需繳納年費。

詳細可參考:/gjhz/qkjs/201310/t20131023_8323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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