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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齊哈爾市技術市場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繁榮我市技術市場,維護技術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技術成果商品化,促進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黑龍江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技術交易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技術市場實行開放、搞活、扶持和引導的方針,實行統壹管理、多元經營、服務基層的方法,鼓勵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技術交易活動。第四條從事技術交易活動的各方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遵循自願、平等、互利有償、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技術,均可作為商品進行交易。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六條在職人員完成本職工作後,應當具備與服務項目相應的技術資格和能力,並與接受服務的壹方簽訂書面合同,以自己的材料從事業余技術交易活動。他們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

利用自己的設備、場所和內部技術資料從事技術交易的,需征得本單位同意,所得收入按事先與其達成的協議進行分配。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對促進技術成果商品化,在技術交易活動和技術市場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第八條市、縣(市)科委是同級人民政府管理技術市場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技術市場的宏觀管理和協調。技術市場的日常管理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技術市場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審查管理技術經營機構,頒發《技術貿易資格證書》。

(三)負責技術合同的認定和登記,委托機構的審批和技術市場的統計分析。

(四)負責技術市場的管理以及業務人員和技術經紀人的培訓和考核。

(五)組織技術市場信息交流,協調和監督技術交易活動。

(六)組織表彰和獎勵在技術市場管理和業務活動中做出成績的人員。

(七)會同有關部門檢查和處理技術交易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

(八)技術市場的其他管理工作。第九條各級工商、財政、金融、稅務、物價、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技術市場管理部門依法管理技術市場。第三章技術交易和管理第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技術交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經技術市場日常管理部門審核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壹)有機構名稱和交易場所。

(2)技術商品的經營範圍明確。

(三)有與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與業務範圍相適應並能獨立支配的財產和資金。第十壹條技術交易的內容:

(壹)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生物新品種等研發成果。

(2)技術項目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調研、評估報告等軟件。

(三)運用科學技術知識改進產品結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節約資源和能源、保護生態環境、改善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或者設計安裝有特殊技術要求的非標準專用設備。

(4)專利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非專利技術轉讓等。

(五)工業、農業等行業技術承包項目的簽訂和實施。

(六)其他可以轉化為技術成果的知識和技能。第十二條科技經營機構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壹)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

(二)生產或者銷售科技新產品。

(三)組織開展技術成果的推廣應用。

(四)技術中介服務和技術經紀業務。

(五)其他技術交易活動。第十三條專利技術交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進行管理。第十四條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保密技術和許可制度技術的交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危害國家和社會利益、侵犯他人權益的技術,以及國家法律和政策不允許轉讓的技術,不得進入技術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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