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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獲得科技園區發放的專利補貼 是否需要交稅

壹、新所得稅法中,第七條明確規定:

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壹)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二、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針對上述條款進行了解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壹)項所稱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 財稅[1995]81號第壹條規定:企業取得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應壹律並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四、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取得政府補助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7〕408號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以下稱企業)以各種方式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資產或非貨幣資產(以下稱政府補助),應分別以下情況進行稅務處理:

(壹)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對取得的該項政府補助按接受投資處理,即接受的政府補助資產按有關接受投資資產的稅務處理規定計價並可以計算折舊或攤銷;該項政府補助資產的價值不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除本條第(壹)項規定情形外,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符合以下條件之壹的,該政府補助額不記入企業當期損益,但應對以該政府補助所購置或形成的資產,按扣減該政府補助額後的價值計算成本、折舊或攤銷。1.政府補助的資產為企業長期擁有的非流動資產;2.企業雖以流動資產形式取得政府補助,但已經或必須按政府補助條件用於非流動資產的購置、建造或改良投入。

(三)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不屬於本條第(壹)項和第(二)項規定情形的,該政府補助額應計入企業當期損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但也有例外情況: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再就業專項補貼收入征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9號)規定,納稅人吸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按《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2〕107號)中規定的範圍、項目和標準取得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取得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再就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以及其他超出財社〔2002〕107號文件規定的範圍、項目和標準的再就業補貼收入,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社〔2002〕107號提到,再就業資金主要用於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社會保險補貼、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從事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再就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以下簡稱就業服務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勞動力市場建設等項支出以及經省級財政、勞動保障部門***同批準的其他支出。具備資質條件的各類職業培訓、職業介紹機構,可按其就業服務後實際就業人數,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就業服務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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