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正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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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幹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規定:
“四、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屬於條例第壹條所稱在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征收營業稅。上述勞務的具體範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根據上述原則,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娛樂業,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倉儲業,以及其他服務業中的沐浴、理發、洗染、裱畫、謄寫、鐫刻、復印、打包勞務,不征收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
“第三條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壹)……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因此,境外公司在境外提供設計勞務貴公司應代扣代繳營業稅等,因該境外公司在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具該勞務發生在境外,不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