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壹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相關說明:
1.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或在中國境內設有實際管理機構和總部的企業。
2、技術轉讓的範圍,包括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的轉讓,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技術是指不單純改變產品形態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3.“技術轉讓”是指轉讓居民企業擁有的技術的所有權或超過5年的非獨占許可使用權。
4.技術轉讓應當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其中,國內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登記,跨境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登記,財政資金支持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批準。
5.居民企業的技術出口由有關部門根據商務部和科技部發布的《中國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術目錄》進行審查。居民企業取得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術轉讓所得,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6.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權益總額達到65,438+0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不享受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政策。
政策創新:將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轉讓納入技術轉讓所得稅優惠政策試點,進壹步加大對技術轉讓的支持力度。
政策執行依據:《關於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8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