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是指以前的判定或以前的記錄,壹般指不光彩的事情, 引申為原來的法律。刑法上所講的前科,是指曾經被人民法院判處過拘役、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並且已經執行完畢的人又重新犯罪。
構成前科的條件是: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及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
如果是被判處管制、拘役的罪犯,刑滿釋放後又犯新罪的,或者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未犯新罪,而在緩刑考驗期滿後又犯新罪的,都不認為是有前科。正在服刑的犯人再犯新罪也不能認為是有前科,而是屬於服刑中重新犯罪。
有影響,我國《刑法》第壹百條規定:依法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到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擴展資料
前科消滅條件:
壹般規定前科消滅必須具備下列兩個條件:
(1)有罪判決後服刑期滿或被免刑;
(2)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犯新罪。
有些國家還規定前科在壹定條件下可提前假釋。前科消滅和撤銷或假釋制度有助於解除具有前科的犯罪人的精神負擔,增強其重新作人的信心和勇氣,促使犯罪人改過自新,重返社會。
對於處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免除刑罰的犯罪未成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其前科自然永久消滅,若本人或家人提出申請,可由市法院少年法庭報市綜治委辦發放“前科消滅”證書。?
對處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1至6年不等的考察期內不再故意犯罪的,也有權提出申請前科永久消滅。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