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之所以要將這三個重要且關鍵的部分放在壹起來說,不但是因為這三個部分之於專利申請文件的重要和關鍵,更主要是很多專利代理人在這三部分的撰寫上多少存在著壹些誤讀和誤識。
而壹種最不負責任的撰寫方式就是將這三個部分當做壹個部分來寫,先寫好權利要求書,然後復制粘貼,其他兩個部分也就成了。當然,這在壹些收費兩千以下,為申請而申請的案子中,如此操作也無可厚非。
但如果稍微正常壹點的案子中,代理人就務必要意識和認識到這三個部分之於申請文件的作用和目的的不同。
首先是權利要求書。權利要求書從其字面意思就可以看出,它的重點在其權利屬性,而非技術屬性。權利要求書的作用就是通過對問題解決方案的描述,為技術方案的技術貢獻部分做個範圍上的圈定。其目的就是為現有技術和技術貢獻部分劃界,而劃界務必要做到盡可能清楚,否則,就失去了劃界的意義,也即就失去了權利要求書權利屬性的意義。
其次是說明書的發明內容部分。該部分也可以顧名思義,所謂“發明內容”就是要講壹下這個發明到底是什麽。因為專利實質保護的就是壹個技術構思,而並非具體的產品或工藝。所以發明內容實質要闡明的就是這個技術構思是什麽,也就是這個發明從哪裏?即要針對的現有技術的問題是什麽?到哪裏去?即要達成的目的是什麽?怎麽辦?即具體采用什麽技術手段實現目的。總之,這部分應該是對權利要求書要保護的技術方案和技術構思的壹個邏輯上的總概括、總說明。它完全沒有必要局限於權利要求書的形式,而只要將技術構思的邏輯主線講清楚、講明白,就達到主要目的了。
而且因為權利要求書、發明內容和具體實施方式,這三個部分實質上都在說壹個東西,這可能也是很多人所說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冗余之美吧。所以很多專利申請文件就基本是通過復制粘貼,再簡單改改形式來完成後兩個部分的工作。但冗余並不等於重復,冗余之美的真正價值體現應該是對同壹件事情從不同角度不同側面的說明。如清朝皇帝的詔書通常都要用滿、漢、蒙三種以上的文字寫成,而且今天正式的國際文件通常也都至少要用英、法兩種文字寫就。這些冗余工作其實就是為了保障人們可以從更多角度和側面來對同壹事實做出認識和理解,以便讓公眾的認知更能接近於事實的真相。
最後再說到說明書的具體實施方式部分。該部分的主要作用就是使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將發明技術方案描述的內容實質性落地。如果技術方案不能落地,即不能在實際中實現,或者說沒有實現的可能。那權利要求書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以及說明書的發明內容部分闡明的技術構思,就都只是空中樓閣。也就反過來說明了權利要求書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所以權利要求書的權利屬性就失去了基礎。而要讓權利要求書能立得住的壹個必須條件就是,權利要求書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要能通過具體實施方式或實施例在現實場景中落地,至少是理論上能夠落地。那怕因為沒有市場,或成本太高,或成品率太低等原因,當前條件下沒有人會去實際使用這個技術方案,但只要這個技術方案在理論是可以實現的也就夠了。但如果連理論上都不可能實現,如永動機、如點石成金術,或因為缺少壹個必要的技術前提,而使本技術方案不能實現,那就說明具體實施方式沒有使權利要求書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落地。
而專利申請文件之所以設計為從權利要求書、發明內容和具體實施方式三個部分的三個不同角度、不同作用和不同目的對專利文件要求保護的發明實質內容進行闡述,我想主要就是為了使審查員和公眾能夠將此三部分內容彼此對照,更清楚、更準確地理解和界定發明。但如果按有些代理人那種復制粘貼的操作方法,而不問撰寫這個三部分的作用和目的,那就偏離了專利申請文件如此設計的初衷,也背離業界所說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冗余之美了。
而筆者之所以會突發感想地寫這些文字,主要還因為在實際工作中,看到壹些代理機構或老的代理人經常只願告訴新手代理人做什麽,怎麽做?而不願告訴為什麽?他們好像更願意新人就是壹臺唯命是從,少問問題多幹活的機器,但沒有想每個人內心深處其實都是想成為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的,活生生的有思維、有自由意誌的人。而且實際來說,只有新手代理人在內心中壹定程度地解決了所以然的問題,才有可能更好地執行做什麽,怎麽做的問題。反之,如果新手代理人只知道權利要求書怎麽寫、說明書各部分的形式是怎樣,而不知道為什麽要這樣,以及每個部分這樣撰寫的作用和目的是什麽?那大概率他們就更多地停留在將權利要求書、發明內容和具體實施方式三個部分當壹個部分來寫的水平,最多只在形式上做些改變。因為從形式上來說,這三個部分確實好像只是做了些改寫,但不深刻知曉三個部分各自的作用和目的,那撰寫必然就只停留在形式上了,根本不可能了悟申請文件要如此設計的初衷,更不可能體會其中的冗余之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