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個人收入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按照取得的憑證上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沒有實物憑證或者憑證上標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按照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如果所得是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應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個人所得範圍:
(壹)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其他與受雇或者受雇有關的收入。
(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設計、裝飾、安裝、繪圖、化驗、檢測、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塑、影視、錄音錄像、表演、演出、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等。
(三)稿酬所得,是指個人以圖書、報紙、期刊形式發表其作品取得的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商標、著作權、非專利技術的使用權以及其他特許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使用權的收入不包括稿酬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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