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管轄有如下規定:
1,管轄級別規定知識產權糾紛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或者知識產權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規定知識產權糾紛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何應對知識產權侵權;
1,責令停止侵害,消除影響;
2、依法查封可能轉移、隱匿、銷毀的相關財物、資料;
3.消除現有物品上的侵權商標標記、特殊標記、專利標記、作品及其他創造性成果;
4.收繳並銷毀侵權商標標識、專利標識和特殊標識;
5、收繳直接用於侵權的模具、板材等工具;
6、侵權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等創造性成果與物品難以分離的,應當責令並監督銷毀。
解決方案是:
1.協商:知識產權糾紛發生後,雙方在相互理解的基礎上,依據相關法律,通過直接協商談判,自行達成和解協議。
調解:知識產權糾紛發生後,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調解員應當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調解,使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互相讓步,達成協議。
三。行政處理:知識產權糾紛當事人或不特定第三方請求知識產權行政機關處理其知識產權糾紛或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侵權等違法行為。
4.仲裁:知識產權爭議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審理,仲裁機構將做出對爭議雙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
動詞 (verb的縮寫)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在雙方參與的情況下審理和解決知識產權糾紛。
綜上所述:鑒於知識產權糾紛日益增多,糾紛形式多樣化,我國知識產權糾紛主要依靠訴訟救濟、行政救濟、社會救濟和自助四種途徑,具體體現為訴訟、行政投訴、仲裁、民事調解、自行協商五種方式。其中,訴訟救濟為主,行政救濟為輔。而仲裁、民事調解等非訴訟方式使用率較低,未能充分發揮其訴訟分流作用。鑒於此,程序剛性、結果權威的司法救濟仍是我國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主要渠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二
專利糾紛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知識產權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265條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履行,或者訴訟標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查封的財產的, 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有代表機構的,可以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