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中有17條。前七條分別規定了刑法第213條至第219條規定的七種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第八條至第十壹條分別對刑法第213條、第214條、第216條、第217條中的下列用語進行了界定:“相同商標”、“使用”、“明知是假冒他人專利”、“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分別規定了不同犯罪時的處罰原則。第十五條規定,單位犯罪應當按照個人犯罪定罪量刑標準的三倍執行。第十六條規定,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或者代理進出口業務而為其提供各種便利條件的,以* * *論處。第十七條規定,本解釋施行前發布的知識產權侵權司法解釋不再適用。
《解釋》降低了假冒註冊商標罪等四種犯罪行為的刑事制裁“門檻”。這是中國司法機關根據有關立法精神,總結多年司法實踐經驗,從中國具體國情出發,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壹項重要舉措。與200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追訴標準的規定》和199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相比,《解釋》大幅降低了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商品罪、非法經營罪的起始處罰標準。《解釋》將侵犯著作權罪的起刑標準從20萬元降低到5萬元,違法所得數額從5萬元降低到3萬元。
該解釋有效解決了司法活動中保護知識產權的難題,有助於加大對知識產權犯罪的打擊力度,為司法機關辦理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提供了具體適用的法律依據,為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利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