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標的抗辯事由主要有:商標侵權抗辯事由之壹,合理使用抗辯事由1、註冊商標所含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明商品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地名,或者所含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2.立體標記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商品本身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3.在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之前,他人已經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了與該商標註冊人相同或者近似並具有壹定影響的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的區別標記。商標侵權第二抗辯,侵權無賠償抗辯1,註冊商標不使用抗辯。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告侵害主張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該註冊商標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前三年實際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該註冊商標在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也不能證明因侵權遭受其他損失的,被訴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2.合法來源抗辯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夠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供貨方的,不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正當來源抗辯的構成條件:(1)可以考慮以下因素來確定銷售者銷售的商品是否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註冊商標的知名度、銷售者的經營規模、銷售商品的進價。(2)可以考慮以下因素確定是否合法取得:有供方與供方簽訂的購貨合同,經核實已真實履行,有合法的購貨發票,發票記載的項目與涉案貨物相對應,有供方合法簽署的供貨清單和付款收據,經供方核實或認可,以合理對價取得貨物。(3)對提供者的說明賣方應寫明提供者的名稱或可查證的企業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綜上所述,壹些商標註冊人在市場上面對與自己相似的商標時,由於害怕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可能會相互起訴。但公司作為被告,想要證明不存在所謂的商標侵權,大部分的抗辯理由都是自己的商標具有排他性或者對註冊商標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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