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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專利保護規定(2011修訂)

第壹條為了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專利糾紛的行政處理和調解、專利違法行為的查處等專利保護活動。第三條市和區(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專利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負責專利保護工作。

科學技術、經濟貿易、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專利保護工作。第四條市和區(市)人民政府設立專利專項資金,用於資助本市單位和個人申請國內外專利,支持本市專利技術轉化。第五條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專利保護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專利保護工作,指導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健全自身的專利管理制度。

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專利信息網絡建設,為社會提供專利保護信息和其他專利信息服務。第六條相關行業協會應當鼓勵會員申請和實施專利,支持會員維護自主專利權,教育和督促會員尊重他人的專利權。第七條列入政府計劃或者政府投資的研究開發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應當進行專利檢索。對可能的發明創造需要申請專利的,有關行政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明確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以及專利保護、專利實施和推廣的措施。第八條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將專利權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專利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作為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技術中心的重要內容。第九條從事專利代理、專利評估等業務的專利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登記機構應當將登記資料抄送專利管理部門。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專利中介服務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與當事人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損害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第十條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侵犯專利權的,可以請求市專利行政部門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請求市專利管理部門確認其未侵犯他人專利權。第十壹條請求市專利管理部門處理本規定第十條所列專利糾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請求人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4)受理屬於市專利管理部門的事項;

(五)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第十二條請求市專利行政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提交請求書和相關證據,並按照被請求人的人數提交請求書副本。

請求市專利管理部門處理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的糾紛,應當提交請求書、專利授權公告文本、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其侵犯專利權的證據、認為其侵犯專利權的技術的相關載體,並按照被請求人人數提交請求書副本。第十三條市專利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專利糾紛處理請求書及相關證據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通知請求人。決定受理的,市專利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內將請求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請求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市專利管理部門對案件的處理。第十四條在專利侵權糾紛處理過程中,被申請人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並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的,可以請求市專利管理部門中止處理。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市專利管理部門不得中止處理:

(壹)被申請人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理由明顯不能成立或者提供的證據明顯不足的;

(二)請求人出具的檢索報告未發現導致實用新型專利喪失新穎性和創造性的技術文件;

(三)被申請人實施的技術不在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內;

(四)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屬於專利申請日前的現有技術;

(五)專利管理部門認為不應當中止處理的其他情形。

被申請人請求中止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提交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及相關證據材料,以及專利復審委員會發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受理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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