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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轉化,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技術推廣及其相關服務和管理活動。第三條科技進步應當實施科教興青和人才強省戰略,堅持綠色引領、開放創新、重點跨越、能力突破、促進轉化的指導方針,構建具有本省特色的區域科技創新體系,推進創新型青海建設。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確定科學技術發展的目標、任務和重點領域,優化科學技術資源配置,發揮科學技術進步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支撐和引領作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機構,建立科學技術進步協調機制。第五條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宏觀管理和綜合協調,研究提出科學技術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制定和實施科學技術專項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科學技術進步評估。

州(市、地)、縣(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第六條完善科技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建立規範的咨詢和決策機制,推進科學民主決策。

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重大決策、確定科學技術重大項目和與科學技術密切相關的重大項目,應當進行科學論證。第七條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積極參與和支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弘揚崇尚科學、尊重人才、敢於創新、開放包容的社會風尚,激發全社會的創新精神。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獎勵制度,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和引導省內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設立科學技術獎,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普設施和科普教育基地建設,加快科普人才培養,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提高公民科學文化素質。

有條件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社會團體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領域的企業應當向公眾開放科學技術普及場所或者設施,開展科學技術普及活動。第二章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科學技術應用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重點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資源開發、生態保護、促進民生等重點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加快自主創新技術和產品的應用推廣,增強科技創新能力,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第十壹條鼓勵和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事業單位建設重點實驗室、科學技術研究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研究開發平臺,促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成果的應用轉化。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高新技術開發區的建設,提高基礎設施和管理服務水平。

國家和省確定的開發區、試驗區、示範區和實驗區,應當建設高技術產業基地或者特色示範基地,為重點產業和區域優勢產業集群的結構優化和技術升級提供科技支撐,發揮輻射和帶動作用。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鼓勵自主創新,促進專利創造、應用和產業化發展。

省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知識產權服務平臺,為科技研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事業單位和科技人員提供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咨詢、維權、培訓、融資、專利申請、評估和保護服務。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鼓勵社會力量和科學技術人員創辦從事技術評估、技術經紀、技術咨詢等活動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規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的行為,提高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的專業化水平和服務能力。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資源共享等公共服務平臺,為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開展科學技術活動提供服務。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參與科學技術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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