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對於加工承攬合同、保管合同等,債權人享有留置權,在客戶不按約支付加工費、保管費的前提下,妳們有留置該批貨物並就該批貨物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三,盡管享有留置權,但妳們不能自行低價處理該批貨物(如與客戶協商壹致則可以),如果自行處理,可能構成侵權。
第四,妳們實現權利的方式是,留置該批貨物,然後向法院提起訴訟。妳們的官司應該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然後在法院的組織下拍賣、變賣該批貨物,處理貨物所得款項優先用於支付客戶拖欠妳們的加工費、保管費等。
《物權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留置權作為法定擔保物權,是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有留置該財產並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僅適用於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和行紀合同中發生的債權。其取得須滿足積極要件和消極要件。積極要件有:須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須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系,“牽連關系”指債權的發生與留置物占有取得是基於同壹合同關系或同壹生活關系。消極要件有:對動產的占有不是因侵權行為取得,該占有必須是合法占有;對動產的留置不違反公***利益或善良風俗;對動產的留置不得與債權人的義務相抵觸。
留置權的效力主要在於掌握留置權人享有:留置財產的占有權、留置物的孳息收取權和優先受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