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監督機構逐漸獨立,自上而下垂直監督。西漢初年,禦史是中央政府的最高監察官員,主管監察,擔任副總理。這壹職位雖然便於宰相處理政務,監督以宰相為首的官員,但從國家機器的職能分工來看,此時監察權與行政權膠著在壹起,副宰相的身份使監察官也受制於宰相,難以行使監察權,並沒有成為獨立於行政的政治實體。直到東漢初年,以時宇中丞為首的禦史臺成立,才真正獨立行使監察職能,標誌著監察權與行政權的分離。監察機構基本獨立於行政系統,從中央到地方都有專門的機構和官員,自成體系。這是歷史上的壹大進步。地方監察員直接受中央監察機構指揮,由中央政府任免;監察官作為皇帝的耳目,具有相對的獨立性,為監察制度的逐步完善和監察效能的發揮提供了組織保障。
2.有系統的監察法律制度作為保障:如制定了第壹部專門的地方監察條例——《六問》,這是古代最早的系統監察條例,成為漢代刺史行使監察權的法律依據,起到了約束刺史活動、防止權力濫用的作用;對官員的監督制約滲透在任用、考核、獎懲制度中,實行重獎重罰,如東漢實行的“三互法”,這是理論上比較完善嚴格的法律。
中國古代檢察員的選拔與任用。
在中國古代,監察官肩負著“糾官之惡”、“輔佐君主”的重任,選擇什麽樣的人來行使這壹權力,是決定監察目的能否實現的關鍵因素。為此,歷代統治者建立了較為完備的監察官選拔任用制度,並加強了對監察官素質和能力的要求。《書屋》中袁貴龔賢的部將說:“夫憲官之職,從大處說,是助三公之業,以傳道德,從小處說,是懲百官之事的是非。所以漢魏是要還錢的,責任特別重。至於選拔,他們必須給人才。”自漢代以來,監察官員的任命受到特別重視。足夠的學識、才能、凜然的品格、豐富的從政經驗、良好的政績,都是獲得這壹任命的必要條件。
第壹,強調誠信和修養。以惡為仇,不畏權貴,清正廉潔,忠於職守,是監督者的基本品格要求。身處“權力場”,壹個考察人的官員“必須先廉潔,才能有所作為”。如果他臟了,他就察覺不到別人的違法。如果他不是明眼人,貪圖權貴,畏首畏尾,就做不了修正子彈的工作。他甚至可能勾結漢奸,腐化官場。宋代司馬光曾說,“選官要以三件事為先:壹是不愛財,二是愛惜榮譽,三是要懂得治身”。清官包拯也說,申訴專員“是壹個有非凡力量的人。不當輕獎。”在實踐中,歷代在選拔任用監督人員時,都非常重視德。作為漢代選官的主要方式,察賞制度始於諫官的推薦。文帝二年十壹月,因日食,上諭“舉賢者,能言諫極”以遏制主人的“操之過急”。這道聖旨招募的監督人才是至高無上的皇帝,有勇氣冒生命危險的人,絕不敢從事這種“高危”操作。唐代文宗統治時期,反對以“道奇”為監。朱元璋在明朝時,要求負責六部相應監督的六科臣民“不愛富貴”而“愛惜名利”,要求他們“專利國家而不為身體工作”,“為國忘家,為忠忘身”——為朝廷和皇帝。清朝順治八年聖旨:內官考選科目必須有才能、優秀,外官錢糧必須全部,只有沒有參加過處罰的人才能被允許取用。康熙皇帝反復說:“監國若“恃其私心,天下不治”。因此,監事的選任應以勤勉、誠信、公正為原則。”如果妳內心不好,學習有什麽用?“康熙四十三年,規定貶官、降職者不得選拔,監考者要無瑕、至誠。
歷史上,在誠實和坦率方面有許多堅決的監督者。漢代的魏翔是壹個“嚴人”。宣帝即位後,被任命為古顧問,專權亂政的霍氏集團以“孝中興”為功臣,史稱“孝中興,丙(吉)魏(項)有發言權”。東漢末年的欽差大臣賓洋,先後擔任四州刺史,自詡“清廉”,拒賄百萬人於門外,並以“三字謎”自詡。“三個謎題”是“酒、性和錢”。唐代禦史萬機“剛直不阿”,李商隱則直言不諱。沒什麽好隱瞞的,“而且都被皇帝誇做事聰明。”清朝的欽差大臣曹喜寶,在他和坤當政的時候彈劾家人,針對的就是他的後臺勢力和坤。如果沒有“男子漢”精神和高尚品格的支持,這些檢查員的非凡行動是不可能勇敢的。
第二,註重知識。主管必須知識淵博,了解法律法規。熟悉法律法規是漢代監察人的必要要求。趙璇時期,余定國從欽差大臣升為欽差大臣,後又升任欽差大臣,任監察官。他的法律知識,L,是小時候跟父親學的,父親去世後,他當了謀士。漢武帝時期的禦史臺“酷吏”張湯和虞照,兩人都精通法律。他們曾參與立法工作,編纂了《過宮法》、《朝見右會法》、《前事不忘法》。這樣的法律專家主管憲法是很自然的。班固在《史記·列傳》中列舉了十三個殘暴的官員後,評價說:“太酷了。稱之為地方。”只有當它被使用時,我們才能盡職盡責。
隋唐實行科舉制度後,監考人員往往需要科舉身份。比如宋代90多名臺灣諫官都有進士身份,南宋即使偶爾有非進士擔任憲官,也要先“特批有進士出身”。靖康年間,被尹部延攬為官的唐叔被任命為禦史監,禦史鐘誠以“違祖之規”為由堅決反對,並強迫其換崗。明朝洪武年間,年輕的學者經過科舉考試被選拔進入國子監深造,他們被命名為庶吉士。他們中的壹些人被指定作為六個科目進行訓練。到了明朝,非士人的人進入四仙臺受到很大限制。據《明史列傳》記載,鄧禹的《明代監察制度概述》壹文統計了209名科舉進士的資格,其中進士180人,非進士只有29人,差別很大。非士者中,舉人占多數。到了清朝,法律上有了明確的規定:只有進士出身的人才能參加考試,選擇監考人。順治十壹年規定:“凡生於為漢官者,不得參加考試,不得選擇理科之路”。康熙十九年,上諭曰:“漢室生錯者,不得考,雖薦之。”。這壹制度在雍正時曾有彈性,但後來又恢復了。從科舉進入監察官,除了對官員學識要求嚴格之外,還有兩點考慮:壹是唐朝以後,科舉首先要經過嚴格的道德考察,送貢品下鄉的人要有五保連續,證明其品行端正,無犯罪記錄。第二,科舉考試以儒家經典為必修科目,學生備考的過程就是壹個接受儒家倫理道德、修身養性的過程。因此,對於監考人員來說,科舉考試是保證其品格和德行的重要渠道。
第三,註重能力和經驗。壹個稱職的監督者,不僅要有足夠的知識儲備,還要有豐富的從政經驗,明察事理,洞悉世情,深諳治身之道。否則,沒有實際能力,他將是無能的。所以從唐代開始,監察人的選拔壹般都有相應的資格,需要有實際工作經驗。按照唐朝的說法,禦史壹定是在當地縣任職的。到了宋朝,仁宗任上,監國要“傳判兩次”,孝宗任上,要有兩任縣令的經歷,才能監管禦史。明代玄宗宣德頒布十年法令,“初學者不得除風憲。”英國正統四年,下令“凡曾為秀才、郭健文憑、教習、吏部儒士者,送至都察院半年,免試。”明代在事中實際上崗的,壹般是“在各衙門任職的秀才,領了兩年以上俸祿的行人,升了職的大夫,在知縣考了三年的人”。清代的檢察員大多是由在職的北京官員和在其他縣有突出政績的人以及升官選拔出來的,經國內外官員推薦後通過考試。壹般來說,要求北京官員兩年工資,外地官員三年工資,即可以“吃飽”。經驗和資歷需要壹定的年齡“資本”,太年輕的自然不允許從事科技工作。明朝規定“年滿三十歲者,方可到吏部應試,授禦史之職”。但與此同時,那些經驗太豐富,什麽都做不了的人,又不能被命令去巡邏執行公務,當然被排除在外。清朝規定,65歲以上的人不能保薦監察官。如果他年紀大了,做不了事情,也會被勒令離開。比如嘉慶,左都禦史王承培,本該因“年弱眼昏花”而被革職。顧是前大臣王有敦的兒子,也是老大臣的後代,用兩個品寫了嘉恩的辭呈。
第四,重選程序。在選拔任用監察官的過程中,大部分是由地方官員通過考察的方式選拔出來的,也有壹些“人才”因為直接受到皇帝賞識而得以任用。隋朝以來,任用和任命的權力統壹到吏部。這壹改革無疑有助於克服漢代舉薦制下“門生故友”關系所導致的官官相護問題。但到了唐代,屬於吏部的監察官員的選拔任用權實際上掌握在宰相手中,這就產生了壹個新的弊端:“宰相以前在臺灣是當官的,宰相有錯不敢出聲。”實際上,首相被排除在監督範圍之外。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宋朝以後,再之舉薦臺灣諫臣的權力進壹步收回。中央壹級監察官多由皇帝親自任命,地方監察官則實行“臺官自選制”,由中央監察官直接任命。這次改革將“有權有勢”的宰相納入監督視野,監督權擺脫了相對權力的控制。同時,它使監察官的任命更加規範,加強了監察署的權威。
為了保證監察職能的公正實現,中國古代還實行了監察官員的回避制度。北魏時明確規定,不允許士族子弟擔任監察。唐宋以後,回避制度趨於嚴格。唐朝宰相杜佑的兒子杜被任命為諫官。由於遭到反對,他被調到了另壹個崗位。宋朝規定,凡是宰相推薦為官的人,以及宰相的親屬、子女、下屬官員,都不得擔任監察。明代在唐宋的基礎上進壹步規定“不得讓大臣之家為道士”,並要求巡檢員回避原居地,或曾經擔任過官員或居住過的地方,以防止親友幹擾監督。在監督過程中,如果案件涉及仇殺,監督人也要回避,否則,案件就浪費了,違法者受到的懲罰也會更重。清朝規定現任北京三品以上官員、巡撫的子女不得參加科目考試,其籍貫、親屬也是督學在接受任務時不得不回避的對象。
為了精挑細選,在考察了人品、資歷等項目後,明清時期還考察了監工的實際能力,即“試職”。明朝宣德三年,規定值得任命為禦史的進士、郭健監生、教官,要在各政治部門待三個月。期末根據表現分為上、中、下三檔。中上等級的給禦史實職,下等級的送回吏部另聘。此後,到了清代,在監察官的任命上,任命緩刑成為壹種習俗,期限從半年到壹年不等。
作為皇帝的“耳目之部”,中國古代監察機關的作用隨著專制統治的加強而凸顯。相應地,監事的選任制度也越來越嚴格和完善。除了對被任命者的個人要求外,任命程序也越來越規範,從各個方面保證了監事的高素質和監督權的公正行使。監察制度被西方學者譽為中國歷史上的第二座“萬裏長城”。這壹強大的政治防禦工程的有效運行,離不開上述嚴格的任命制度。
中國較早建立監察制度的是秦朝。隨著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制度的建立,原本圍繞君主“頌書授法令”[杜佑:《通典》卷二十四《官六]的禦史,發展成為兼任糾察的監察官。《文通考·官考七·禦史臺》中說時宇:“秦漢為糾察之職。”說明監察制度在秦朝就開始建立了。禦史是秦朝最高的監察官,是禦史之首,地位在廷尉之上。禦史大夫帶領下屬官員組成了禦史府(臺),構成了秦朝的中央監察機關。在地方縣,設立審查機構。《柏寒關表》雲:“監禦史,秦關,掌管監郡。”這是朝廷派往地方執行監督任務的官員。他的主要職責是糾察本縣的官員,並參與管理罪犯監獄。但禦史不是地方官職,也不派駐地方,而是隸屬於禦史府(臺灣),直接受禦史和審查官的指揮和控制。監察機關的垂直體制始於秦朝。秦代的禦史監督制度尚處於萌芽階段。禦史雖有監察之責,協助皇帝監察官員,但仍有其他各種行政事務,並非專職監察官員。時宇的職責主要有三:壹是協助皇帝和宰相管理其他國家事務;二、實施對違法違規官員的監督整改。在開展這項業務時,禦史往往奉命直接參與訊問活動。《史記·秦始皇本紀》和《史記·李斯本紀》記載,秦始皇在鹹陽審判李斯“謀反”時,兩人都參加了審判。三、負責記錄皇帝的聖旨,掌管刑法的制定、保存和驗證。秦朝開創的監察制度被後人繼承。此外,審查和監督數百名官員也構成了中國古代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壹大特色。
秦朝開創的監察制度,漢初仍在使用。經過不斷的調整,漢代監察制度發生了明顯的變化。漢代中央政府仍設置內廷,又稱禦殿,作為最高監察機關,以神醫為長官,下屬有禦史鐘誠、史等官員。東漢時期,中央監察機關改為禦史臺,隸屬於清朝九朝之壹。但禦史臺獨立於尚書臺、哲哲臺,又稱三臺。後建議改為司空。西漢時期,禦醫除了負責監督數百名官員糾正違法行為外,有時還會帶兵征討,行使壹定的軍權。《漢書》卷六《五帝誌》記載:求和三年,春三月,古神醫商丘率兩萬大軍出西河,攻匈奴。這也說明西漢沒有專門的、單壹的監察機關。漢武帝除了監察禦史府外,還在丞相府設立丞相部,為期五年,“掌管丞相不法”【漢武帝史】,協助丞相“監察錄州”【後漢書,百官錄】。在中央和最高國家行政機關中設立監督官員加強了國家的監督職能。地方上,漢代監察機關主要有兩類。壹個是李思的船長。壹個來自李思的校尉,負責“監大狡”【後漢書吏表】,“監下犯法者及郡縣附近”【後漢書吏錄四】。另壹個是國務秘書處。漢初廢除秦禦史,丞相派“丞相史”監督郡縣。漢武帝時期,為了有效控制地方,調整了監察制度,廢除了宰相監察郡縣的歷史。全國分為13郡,除都城所在州為李思校尉外,其余12州各有壹個刺史,直屬禦史。除了區督,皇帝有時還直接從禦史中任命“繡衣指禦史”,懲罰地方奸猾,與郡縣壹起審理大案,或負責鎮壓農民暴動。刺史的職權主要由《張峰招條》(* * *六條)確定,刺史到地方診病治病。在“六條”範圍內,刺史可以糾正彈劾:“審條,可舉。”【漢書·翟坊傳】超過“六條”,即“遵聖旨”、“不遵公務”。最初規定秘書處要“帶著六條提問”,除了六條之外不要問其他工作。後來逐漸限制發,以至於到了西漢末年,刺史權非常嚴重。有人稱之為“擇首官,薦位高於九卿。到東漢末年,刺史逐漸掌握軍隊指揮權,管理地方政府,成為地方最高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