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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日報》--檢察監督讓專利權得到保障,福建:糾正壹起不當履行行政判決案,具體內容是什麽樣的?

本報訊(記者張仁平 通訊員陳健)壹起專利侵權糾紛案,經過行政處理決定和兩級法院行政判決,歷時近三年,直至今年1月中旬福建省檢察院啟動行政檢察監督程序,壹個多月後終審判決得以執行,認定被控侵權產品構成侵權。日前,當權利請求人林善平得知這壹結果時,他欣喜地說,“檢察監督讓正義得以實現”。

2017年4月,福建順昌虹潤精密儀器有限公司(下稱虹潤公司)向廈門市知識產權局(現為廈門市市場監管局)投訴稱,廈門希科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未經其同意,大量生產銷售涉嫌侵犯虹潤公司享有專利權的產品,請求處理專利侵權行為。當年8月,該局作出處理決定:“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的外觀設計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沒有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範圍。被請求人不侵犯涉案專利權。”“駁回請求人的處理請求”。

虹潤公司不服,於2017年9月向廈門市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訴訟請求被駁回。壹審判決後,虹潤公司向福建省高級法院提出上訴。2019年7月,該省高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廈門市市場監管局和壹審法院有關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外觀專利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有顯著差異,二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的認定,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足,應予糾正,撤銷壹審判決和廈門市市場監管局處理決定,由廈門市市場監管局重新作出處理決定。但該局未履行法院生效判決。

今年1月16日,虹潤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善平向福建省檢察院申請監督。該院當日予以受理,對書面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同時委托廈門市檢察院到該市市場監管局調查核實。該省檢察院審查認為,省高級法院二審行政判決實際上已經對涉案侵權行為進行了認定,並要求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處理決定;該局在生效判決作出後七個多月內未重新作出行政決定,存在不當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行為,使被侵權主體的權利無法得到保障,應當依法糾正。該局以已向最高法申請再審為由,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理由不能成立。

2月17日,福建省檢察院向廈門市市場監管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該局立即對被訴行政行為進行糾正,並根據法院終審判決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日前,廈門市市場監管局向福建省檢察院書面反饋情況稱,該局就涉案專利侵權糾紛重新立案,根據雙方答辯與後續證據提供情況作出行政裁決:“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構成侵權。”至此,這起涉案專利侵權糾紛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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