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4 000元以內)=(特許權使用費所得-800)×20%
應納稅額(4 000元以上)=特許權使用費所得×(1-20%)×20%
例如:王某於2006年9月出讓其壹項專利權,取得收入50000元,則:
應納稅所得額=50000×(1-20%)=40000元
應納稅額=40000×20%=8000元
擴展資料: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就規定,對個人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不滿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然後就其余額按20% 比例稅率征稅。
特許權使用費指使用其它經濟單位所有的專利權、商標權、版權或類似的專有權利的付款。它是作為財產收入的壹種支付,而不屬於商品經營的支付。因使用其他單位的專有資產所發生的費用支付,只能由使用這項資產所取得的財產收入來彌補。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以專利權、版權及其他特許權利提供他人使用或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因特許權屬於壹種產權,具有獲利的效能,能得到相應的報酬,故對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依法征收所得稅。
使用專有權是受到限制的,企業要在專有權人允許的範圍內來使用這些經濟權利,超過範圍和期限,使用者都要受到懲罰。但對於有關專利品的制造、專利方法或商標的使用中所發生的費用支出,包括了技術的或管理的服務,因此,應作為產品的生產費用來進行登記。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