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要求經常包含精確的語言。權利要求中廣泛使用的某些詞語具有由之前的法庭裁判所決定的很特別的含義。這些含義與日常所用的含義可能有出入。例如,在美國專利的權利要求中,“comprise”的意思是“至少包括”。相反的,詞語“consists”的意思是“僅僅包括”,而這可以導致專利的保護範圍有極大的不同。
另外,在專利實踐,至少是美國的專利實踐中,壹個專利申請的發明人可以“成為他們自己的詞典編撰者”。這就是說發明人可以給予某壹個普通的詞語或短語和其通常的定義非常不同和特別的意思。因此,權利要求的解釋必須依賴於該專利的“說明書”中對詞語的釋義。壹個專利的“說明書”是對如何制造和使用這個發明的書面描述
舉例來說,壹條權利要求可以寫成以下的形式:
壹種用於處理液體的方法,包括步驟:……
壹種用於篩土的滾動篩,由滾動篩網和支架構成……
本實用新型包括有滑輪、座體,其特征在於:……
An device for catching mice, comprising a base member for placement on a flat surface, a spring member...
A chemical for cleaning windows, comprising approximately 10–15% ammonia, ...
為了排斥他人使用壹項獲得專利的發明,這個專利的所有人(專利權人)需要在法庭上證明其他人正在使用的事物落入這個專利權利要求的範圍之內。因此,對於權利要求來說,將該發明與所謂的在先技術區分開的限制的數量越少的話,該權利要求就越有價值。另壹方面,當壹條權利要求所包含的限制越少的時候,它被先前的技術覆蓋或者照讀的機會也就越大,也就很容易在審查過程中被駁回或者在之後因為缺乏新穎性而被宣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