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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專利罪的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性:

假冒專利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足額繳納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對被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因犯罪行為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刑事處罰,並根據情節給予經濟損失賠償。

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足額繳納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對被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百壹十六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客觀性:

【刑法規定】第二百壹十六條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第二百二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壹十三條至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相關法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七十二條【假冒專利案(刑法第二百壹十六條)】假冒他人專利,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二)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三)假冒他人專利兩項以上,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4〕19號(2004年10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次會議通過2004年6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04)為依法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活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第壹條。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非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的;(二)假冒兩個以上註冊商標,違法經營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二萬元以上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特別嚴重”,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二)假冒兩個以上註冊商標,違法經營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第二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三條偽造、擅自銷售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偽造、制造、銷售偽造、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二萬個以上的。(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1萬個以上,或者違法經營額3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2萬元以上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偽造、制造或者擅自銷售偽造、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十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額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十五萬元以上的(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兩個以上註冊商標標識五萬件以上,或者違法經營額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第四條假冒他人專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六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以假冒專利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非法經營額二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二)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三)假冒他人專利兩項以上,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第五條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壹,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以侵犯著作權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復制品總數在壹千張以上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壹,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侵犯著作權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且復制品總數在五千張以上的;(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第六條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壹十八條規定的行為,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視為“違法所得數額巨大”,以銷售侵權復制品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第七條有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壹,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八條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相同商標,是指與假冒的註冊商標完全相同,或者與假冒的註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不能區分,並對公眾造成誤導的商標。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產品說明書和商品交易文書上使用註冊商標或者假冒註冊商標的標識,或者在廣告、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註冊商標或者假冒註冊商標的標識。第九條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所稱銷售額,是指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後所取得的全部違法所得。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明知”:(壹)明知其銷售的商品上的註冊商標被塗改、替換、覆蓋;(二)因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承擔民事責任,且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同類商品的;(三)偽造、變造商標註冊人的授權文件或者明知該文件是偽造、變造的;(四)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其他情形。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六條規定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為: (壹)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上標註他人專利號;(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涉案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第十壹條發布有償廣告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情形,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未取得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偽造、變造著作權人授權的許可文件或者超越授權範圍的情形。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的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復制發行”。第十二條本解釋所稱非法經營額,是指行為人在侵犯知識產權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經售出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價格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已經查明的侵權產品的標價或者實際平均銷售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未標註或者其實際銷售價格無法確定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中間市場價格計算。對多次侵犯知識產權未受到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罰的,非法經營額、違法所得或者銷售額累計計算。本解釋第三條規定的“件”是具有完整商標圖案的標識。第十三條犯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定罪處罰。犯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規定的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數罪並罰。第十四條犯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的規定,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犯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罪,銷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權復制品,構成犯罪的,應當數罪並罰。第十五條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至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的,按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單項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三倍定罪量刑。第十六條明知是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件、執照而為他人提供,或者為他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倉儲、進出口代理等便利、幫助的。,應以侵犯知識產權罪的* * *行為人論處。第十七條此前發布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本解釋施行後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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