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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要求中的用途限定的作用 2016-10-09

我國《專利審查指南》中規定:當權利要求中包含用途限定時,判斷其是否具有新穎性 需要考慮該用途限定是否隱含了要求保護的產品是否具有某種特定的結構或組成 ,例如:“運鈔車用防彈玻璃”與“家用門窗玻璃”相比,“家用門窗玻璃”是日常生活中的常用玻璃,而“運鈔車用防彈玻璃”是具有特定結構的玻璃,其由透明膠合材料將多片玻璃或高強度有機板材粘接在壹起制成,通常包括承力層、過渡層和安全防護層,以滿足強度高、彈性好、韌性好、抗浪湧沖擊、抗爆、抗震和撞擊後也不出現裂紋等性能要求。

當產品權利要求中具有“運鈔車用防彈玻璃”這壹特征時,說明該申請中的玻璃與“家用門窗玻璃”相比具有特定的性能,該特定的性能是由其特定的微觀結構決定的,即該“運鈔車用防彈玻璃”隱含了具有防彈功能的微觀結構,從而區別於“家用門窗玻璃”,與“家用門窗玻璃”相比,具備新穎性。當把玻璃的用途限定“運鈔車用防彈”去掉時,權利要求中的玻璃很有可能與“家用門窗玻璃”的功能無異,將不能實現申請文件中的所述的功能,則不具備新穎性,更談不上創造性了。

由此可知,在產品權利要求中,當用途限定隱含產品具有某種能夠實現某些特定功能或具有某些特定性能時,對權利要求的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判斷是有影響的。

在該階段中,對於包含用途限定的產品權利要求,由於專利產品處於專利權的保護期內,故其權利要求書所限定的技術方案具備我國專利法規定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如果不寫入該用途限定則權利要求就很有可能不具備專利法規定的新穎性和創造性,那保護的就是已知產品了,這不合乎我國專利法的立法宗旨。

在審查階段 ,雖然尾翼與尾槳結構相同,但是其應用領域(應用環境)不同,尾翼用在飛機中,其工作介質為空氣,尾槳用在潛水艇中,其工作介質為水;空氣和水雖然都是流體,但是兩者的特性完全不同,且對其所作用的物體所產生的功效是不同的,因此尾翼在空氣中的受力情況與尾槳在水中的受力情況完全不同,故本領域技術人員不會想到將尾槳應用到飛機的尾翼上,所以說將尾槳的這種結構作為尾翼應用到飛機屬於轉用發明的範疇,具備我國專利法規定的新穎性和創造性。 反之,如果對尾翼沒有進行應用領域的限定,則其包含了更大範圍的尾翼,當然也包含了現有技術中用在潛水艇上的尾槳,很明顯此種情況的專利申請不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由此可知,在產品權利要求中, 利用應用領域來限定主題或技術特征對新穎性和創造性判斷是有影響的(實質是闡述技術方案中有應對特定環境的特定特征), 即在產品權利要求中,應用領域的限定對確定申請主題是否符合我國專利法規定的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性條件具有不可忽略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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