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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系列侵犯商業秘密罪

《我的前半生》中有兩段涉及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概念。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註意到?下面分享給大家,希望大家喜歡!歡迎閱讀!

前段時間電視劇《我的前半生》熱播,主角羅子君、賀涵、、陳之間錯綜復雜的感情紐帶、工作關系、家庭命運,讓大家心痛不已。

然而,在擔心之後,劇中的兩個故事引起了我的註意,這兩個故事都圍繞著同壹點:保護陳星公司的商業秘密。

我國刑法第219條專門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保護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然而,與假冒註冊商標罪、假冒專利罪、侵犯著作權罪等其他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相比,實踐中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司法認定並不容易。有兩個主要原因:

壹是公司、企業事先未對應當屬於商業秘密的相關材料、文件的內容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導致無法認定被侵權的商業秘密受法律保護。

二是無法準確認定侵犯商業秘密給權利公司、企業造成的損失金額。

電視劇《我的前半生》中的這兩個故事正好對應了這兩個問題。

第壹個故事發生在30集31。

為了陪羅子君給羅的兒子過生日,賀涵導致他在公司團隊的重要成員Phil辭職,並把公司的秘密帶到了另壹家競爭對手公司。其中,試圖用秘密阻止菲爾離開的陳,無奈又感嘆自己和菲爾是壹個級別的,沒有資格讓菲爾簽保密協議。

這裏說明壹下,從菲爾在陳星公司任職到在賀涵團隊處理業務以及準備跳槽期間,陳星公司從未與菲爾就其在開展業務中掌握的公司機密和客戶信息簽訂過保密協議。最終,菲爾帶走的正是這些本應屬於陳星公司的秘密和信息。

所謂受我國法律制度保護的商業秘密,其實也是如此,即采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對商業秘密的定義:不為公眾所知悉,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其他要素相對容易認定,但實踐中很多侵犯商業秘密的案件無法提起刑事司法訴訟。關鍵在於權利公司在被侵權之前,並沒有對那些影響甚至影響其公司經營生活的技術、信息、資料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導致其在法律層面上無法被評價為“商業秘密”。

周誌成:那麽,什麽樣的保密行為會被法律認可,可以被評估為有保密措施的商業秘密呢?

例如

壹般公司信息和商業秘密的分類管理、簽署保密協議、密碼管理、機密信息的權限分級登錄管理、在機密信息載體上密封粘貼保密標誌等。在我們通常的理解中,這些壹般能有效防止機密信息泄露的保護措施,會被評價為采取了保密措施。因此,企業要想充分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就必須具備這種意識,在經營管理中積極、主動、主動地采取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

周誌成,這裏需要說明的是,有兩種情況不能認定為采取保密措施:

第壹,有的公司說我們對員工進行了業務培訓和法制教育,但是初級的入職培訓和口頭教育顯然不能定義為采取保密措施。保密措施的對象是公司要保密的技術信息和業務信息,而不是員工本人,因此單純的專業法律教育不能視為采取保密措施。

二是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具有格式條款和廣義保密條款的性質,不宜采取保密措施。由於不同崗位的員工處理和掌握公司信息的範圍不同,其保密義務必然不同,保密的內容應該有相對具體的對象或至少是類別,而不是抽象的原則。

另外

在當今的信息時代和大數據時代,商業秘密不再局限於以往的配方、圖紙、客戶名單、產銷策略等傳統內容,而更多地呈現為數據信息,隨著時代的發展而更新變化。因此,公司、企業的保密措施也應緊跟潮流,采用多樣化、技術化的手段進行全方位保護。

第二個故事在戲的結尾。

為了報復強大的唐靜,肖東和玲玲將合作客戶公司的內部成本數據泄露給公司的競爭對手Biopi。實際上,這對於肖東和玲玲來說是典型的侵犯商業秘密,不言而喻,即使對於接受和使用成本數據的Biobot來說,也是侵犯商業秘密。

因為根據刑法第219條的規定,使用他人通過竊取或者不正當手段獲得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也可能構成本罪。

所以有人會說,妳看,刑法對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保護還是很嚴的。不僅盜竊等非法獲取商業秘密的人會受到懲罰,就連單純使用這些商業秘密的人也會有罪。

但要知道,認定行為人的行為屬於侵犯商業秘密,與認定其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我國刑法規定,犯罪時既有結果犯,也有情節犯,但侵犯商業秘密罪只有結果犯,即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必須具有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而實踐中難以認定的恰恰是這壹點。

那麽為什麽這麽難證明呢?

周誌成舉了1的例子。

某廠2010開發了壹種刺繡工藝。這種工藝生產的絲巾,壹季度上市就賣到了1萬元,然後這種工藝的秘密被B廠竊取使用。第二季度,A廠生產的絲巾賣50萬元,B廠同樣工藝生產的絲巾賣1萬元。此外,在第二季度,市場上出現了第三家擁有更高技術絲巾的工廠。現在想問甲廠,乙廠侵犯其商業秘密造成的損失是多少?不用我說太多,大家可能都發現問題了。壹個廠少賣的50萬,不能算是壹個廠的損失,因為技術更高的同類產品進來了,很多人去買C廠的圍巾。妳無法證明甲廠少付50萬元與乙廠侵犯商業秘密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那麽其中有多少是侵犯商業秘密給壹個工廠造成的損失呢?沒有明確的計算標準和依據。在這個技術爆炸式發展的時代,新技術的同類產品更新換代非常快,所以這種情況很常見,也很現實。

周誌成舉了第二個例子。

A公司內部客戶名單信息於2011被他人竊取,出售給經營類似業務的B公司。2010年,這些客戶在A公司購買了50萬件產品,2011年,這些客戶繼續在A公司購買了50萬件產品,這些相同的客戶在B公司購買了30萬件產品。現在B公司侵犯其商業秘密造成的損失是多少?也會有問題。從購買產品的金額來看,A公司看似沒有損失,但是不同年份相同客戶的購買力是不壹樣的(正常情況下是逐年遞增的),所以我們會認為,如果沒有B公司的行為,這些客戶在這個領域超過2011年的30萬購買力很可能會購買A公司的產品,那麽A公司肯定會虧損。

但問題是這個時候這個損失怎麽算?也沒有明確的計算標準和依據。這個例子所代表的情況仍然是普遍和現實的。

例子很多,無法壹壹列舉。但是,這些情況都指向同壹個問題。在時間、市場、經濟不會停止,市場外部環境瞬息萬變的形勢下,我們還沒有建立壹個科學的標準來計算侵犯商業秘密所造成的損失,這是我們目前在處理此類犯罪行為中遇到的壹個兩難問題(當然,如果妳沒有用合理的標準來計算損失,那就另當別論了)。

有人說

司法解釋還規定了壹個條款,按照侵犯商業秘密的違法所得數額定罪。

我的前半生

是的,有些案件是可以按照這個解釋條款處理的,但是在《我的前半生》中,玲玲和小東為了報復唐靜,故意把自己的商業秘密交給對手公司。除了精神上的愉悅,他們沒有任何非法的經濟收入,這大概也是玲玲能在認錯後回歸家庭的原因。

而且,事實上,要證明侵權人的經濟收入壹定是其侵犯商業秘密的違法所得,並不容易。也可能有人提出,可以直接把權利人商業秘密的研發和保護成本的價值作為侵犯商業秘密所造成的損失數額,我認為這是不可取的:

壹方面,只有技術、設計、配方、工藝等商業秘密才有所謂的R&D成本,而沒有客戶名單、商業信息等R&D環節。

另壹方面,侵犯商業秘密不像偷手機。妳把它拿走,它就沒了。如果商業秘密被竊取,實際上是被泄露了,權利人不會丟失這個商業秘密信息。合適的公司自己還是可以用的。

因此,研究、開發和保護商業秘密的費用不能算作權利公司的財產損失。

通過這兩個短篇小說《我的前半生》

它恰恰反映了刑事司法打擊侵犯商業秘密犯罪過程中的兩個難題,也再次提醒我們:在市場經濟形勢越來越激烈的情況下,企業是否應該采取更加積極、正面、有效的措施來保護本應被稱為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此外,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立法和司法解釋是否也應該進行調整,以適應商業秘密保護的現狀和需要,畢竟法律的滯後性是相對於社會生活事實的發展而言的,不是永久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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