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是國家授與發明人或設計人對其發明設計成果在壹定年限內享有的獨占權。依照我國《專利法》,專利分為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三種。依《專利法》第25條的規定,科學發現、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疾病診斷和治療方法、動物和植物品種,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不授予專利,但動物和植物的生產方法,可以授予專利。
二、專利的新穎性、優先權與重復授權有何區別
首先,在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專利審查指南中,這三個問題所使用的措辭是不同的。對於新穎性問題,使用的措辭是“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對於優先權問題,使用的措辭是“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對於重復授權問題,使用的措辭是“同樣的發明創造”。這三個措辭在專利審查指南中是明確區分使用的,它們在使用上各自嚴格對應於其問題。
第二,這三個問題在判斷上也有明顯的不同。對於新穎性問題,在實質審查中,判斷兩者(對比文件和本申請)是否是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時,是將對比文件的全文與申請文件的權利要求進行比較,如果對比文件中的技術方案與本申請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實質上相同,則兩者就屬於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而對於優先權問題,在判斷兩者(在先申請和在後申請)是否是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時,是將在先申請的全文與在後申請的權利要求進行比較,如果在先申請中的技術方案與在後申請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相同,則兩者就屬於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對於重復授權問題,在判斷兩者(兩件申請或專利或壹件申請和壹件專利)是否屬於同樣的發明創造時,是將兩者的權利要求進行比較,如果兩者的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範圍完全相同,則兩者就屬於同樣的發明創造。
第三,這三個問題在判斷過程中使用的對比文件也是不同的。對於新穎性問題,在判斷兩者是否屬於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過程中,可能使用到的文件既可能是專利文獻也可能是非專利文獻。而在優先權問題和重復授權問題中,只可能使用專利文獻,不可能涉及非專利文獻的使用。
第四,三者的法律依據不同。新穎性審查的依據是專利法第二十二條,優先權審查的依據是專利法第二十九條,而防止重復授權的審查的依據是專利法第九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
第五,對這三個問題的處理結果不同。對於新穎性問題,如果申請人不能通過對申請的權利要求進行修改或者說服審查員兩者不屬於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將導致權利要求喪失新穎性,進壹步可能導致申請被駁回。而對於優先權問題,如果申請人不能通過對申請的權利要求進行修改或者說服審查員兩者屬於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將導致申請不能享受優先權,並不會直接導致申請被駁回。對於重復授權問題,如果申請人不能通過對申請的權利要求進行修改或者說服審查員兩者不屬於同樣的發明創造,也不能通過放棄或者不同申請人權利人的協商等手段防止同樣的發明創造有多項處於有效狀態的專利權同時存在,將導致申請被駁回。
通過上面的五點區別,我們可以發現,這三個概念雖然在判斷時有其相似之處,但是它們是針對不同情況依照不同的判斷方法適用不同法律條款作出不同的處理並最終形成不同後果的三個不同的問題。這三個概念之間的區別是明顯的,在工作中如果註意到上述五個方面的不同,就能將新穎性問題、優先權問題、重復授權問題的判斷區別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