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
(二)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
(三)廠商名稱和字號、原產地名稱、商譽;
(四)法律、法規規定或國際慣例承認的其他無形資產。第三條 凡在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內從事無形資產評估活動均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無形資產評估應遵循合法、真實、公正、獨立的原則,評估結果應全面、充分反映無形資產的價值量,評估報告必須清晰、簡明。第五條 深圳市(以下簡稱市)市屬的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進行無形資產的評估:
(壹)國有無形資產的拍賣、轉讓;
(二)企業聯營、兼並、產權轉讓和清算需要對國有無形資產作價的;
(三)國有企業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對國有無形資產作價的;
(四)以國有無形資產作為投資與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同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
(五)依照國家規定需要進行無形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第六條 非市屬的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在特區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以無形資產作價入股的,應當依法進行無形資產的評估。第七條 非國有無形資產因作價入股、轉讓等情形需要進行評估的,根據其所有人的委托或當事人的協議,無形資產評估機構可以對有關的無形資產進行評估。第二章 評估機構的管理第八條 無形資產專職評估機構以及兼作無形資產評估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資產評估公司、財務公司等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在特區從事無形資產評估業務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法律、經濟、會計專職人員以及三名以上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相應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
(二)從業人員必須經過無形資產評估的專業培訓,並取得上崗合格證書;
(三)經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四)持有市國有資產主管部門發給的無形資產評估證書。第九條 評估機構的無形資產評估資格,由市國有資產主管部門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審核,市國有資產主管部門授予。
無形資產專職評估機構由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管理、監督。第十條 評估機構對無形資產的評估實行有償服務,評估費用的收費標準由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第三章 評估程序和方法第十壹條 國有無形資產的評估按下列程序進行:
(壹)國有無形資產占有單位向國有資產主管部門申請立項;
(二)國有無形資產占有單位憑申請立項批準書向無形資產評估機構辦理評估委托;
(三)無形資產評估機構對評估標的進行調查核實、評定估算,寫出評估報告書;
(四)申請人將評估報告送市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備案。
評估機構應將評估結果歸檔。第十二條 非國有無形資產的評估,按下列程序和要求進行:
(壹)委托人與評估機構簽訂無形資產評估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應載明下列事項:
1、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
2、被評估的無形資產標的的名稱;
3、評估的目的和要求;
4、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權利、義務;
5、評估報告的交付日期;
6、評估費用金額及支付日期;
7、違約責任。
(二)委托人如實提供評估所需的待評估資產的目錄及說明、被評估資產的權屬證明、技術開發程度的證明。
(三)評估機構對評估標的進行調查核實、評定估算,寫出評估報告。第十三條 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第十四條 委托人或相關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或依法成立的市資產評估行業協會提出異議申請。接受異議申請的單位認為申請合理的,可以發回原估機構重新評估或委托其他評估機構重新評估。
依前款規定進行無形資產重新評估,經證明原評估結果確有錯誤,屬原評估機構責任的,由原評估機構支付重新評估費用;屬原委托人責任的,由原委托人支付重新評估費用;原評估結果無錯誤的,由申請人支付重新評估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