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I系統對於生活汙水和受汙染河流水凈化效果良好,與傳統的汙水處理方法相比較,該技術有成本低(包括建設和運行成本)、出水效果好、不產生活性汙泥,操作簡單、抗沖擊負荷強、運行穩定。
比較適合我國廣大的農村地區使用,非常適合於技術管理薄弱的中小城鎮使用,非常適合於生活類汙水處理廠的使用。
該技術在廣大南方地區壹般不受地質地理因素影響可以自由使用,而北方地區需要做較為規範的保溫設施,故投資壹般較大。 技術缺點也較為突出,主要是占地較大,同時對可能含油或者存在懸浮物沖擊的水存在較大風險使用該技術存在風險,應考慮采用前處理加強防禦措施工藝,如絮凝沈澱、水解酸化、隔油氣浮、預曝氣等方法,壹旦遭到沖擊短期很難恢復,甚至是事故。
人工快滲缺乏理想的總氮反硝化機制,對總氮去除效率較低,正常情況下不超過30%的去除總氮能力,而且對於氨氮偏高的汙水長時間運行後出水容易產生偏弱酸性出水,需要及時補充昂貴的特殊填料來補足堿度。同時對於總磷處理僅處於無機磷吸附層面,吸附效率受限 ,所以對於高磷汙水處理不宜采用人工快滲技術。
CRI系統處理受汙染的河水,在溫帶地區時,其水力負荷工藝參數可取1 m?/(㎡·d)以上,但受有機負荷限制,故處理負荷壹般不超過1.5m?/(㎡·d)。 環保部印發的《十二五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中原文規定:“(2)村鎮分散型處理設施應按有關技術規範進行工程設計和建設。壹般情況下,采用活性汙泥或生物濾池或生物接觸氧化+人工濕地或土地快滲或氧化塘等組合工藝。僅采用人工濕地、土地快滲、氧化塘等處理工藝的,不予核算削減量。”
故人工快滲技術在國內市政類汙水處理設施(主要針對各級城鎮汙水處理廠、河道水質凈化廠)使用時必須與傳統技術聯用。例如:汙水處理時先采用氧化溝、AO工藝、SBR或者生物濾池、接觸氧化類工藝,待其前處理過後深度處理段再采用人工快滲(CRI)工藝不僅是對汙水處理廠達標可靠性的保護,也可滿足環保部地方減排政治任務的要求,以避免日後建設完畢後不能核算減排量給地方政府造成不必要的政策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