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果妳的這個“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結合壹定的技術特征進行專利申請,就可以達到目的,請看下面壹段話的最後壹段(摘《專利審查指南》)
智力活動,是指人的思維運動,它源於人的思維,經過推理、分析和判斷產生出抽象的結果,或者必須經過人的思維運動作為媒介,間接地作用於自然產生結果。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是指導人們進行思維、表述、判斷和記憶的規則和方法。由於其沒有采用技術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規律,也未解決技術問題和產生技術效果,因而不構成技術方案。它既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壹款的規定,又屬於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因此,指導人們進行這類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在判斷涉及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的專利申請要求保護的主題是否屬於可授予專利權的客體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 如果壹項權利要求僅僅涉及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則不應當被授予專利權。
如果壹項權利要求,除其主題名稱以外,對其進行限定的全部內容均為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則該權利要求實質上僅僅涉及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也不應當被授予專利權。
例如
審查專利申請的方法;
組織、生產、商業實施和經濟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及制度;
交通行車規則、時間調度表、比賽規則;
演繹、推理和運籌的方法;
圖書分類規則、字典的編排方法、情報檢索的方法、專利分類法;
日歷的編排規則和方法;
儀器和設備的操作說明;
各種語言的語法、漢字編碼方法;
計算機的語言及計算規則;
速算法或口訣;
數學理論和換算方法;
心理測驗方法;
教學、授課、訓練和馴獸的方法;
各種遊戲、娛樂的規則和方法;
統計、會計和記賬的方法;
樂譜、食譜、棋譜;
鍛煉身體的方法;
疾病普查的方法和人口統計的方法;
信息表述方法;
計算機程序本身。
(2) 除了上述(1)所描述的情形之外,如果壹項權利要求在對其進行限定的全部內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的內容,又包含技術特征,則該權利要求就整體而言並不是壹種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應當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排除其獲得專利權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