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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知識產權手段保護“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的泄漏也許會對壹個企業帶來重大的打擊和損失,同時後續的追溯也比較困難,挽回損失的可能性就更加微乎其微。

商業秘密在競爭日漸激烈的資本市場中,作為無形資產的高端信息資源來說,也就越來越受到企業的重視。然而在重視的背後卻隱藏著許多隱患,雖然我國出臺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秘密進行了司法保護,但是其保護力度遠遠不能滿足實際需求。

而下面則從各個角度幫助大家了解商業秘密以及可以采用的保護手段。

(壹)商業秘密的定義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由此看出,商業秘密的構成條件包括四個方面:秘密性、經濟性、實用性和保密性。

(二)商業秘密的保護現狀

因為商業秘密的特殊性,故而企業需要從各個層面去保護秘密不被公開,從中可能會涉及到企業管理體系以及人員本身,進而也因為具有多種不可控因素的存在,才有可能造成商業秘密的泄漏。

而商業秘密的泄漏也許會對壹個企業帶來重大的打擊和損失,同時後續的追溯也比較困難,挽回損失的可能性就更加微乎其微。

現階段的商業秘密訴訟所采取的方式為:由於商業秘密的特殊性,侵權行為大都是在較隱蔽的情況下出現,此時,若要原告舉證則困難重重,要證明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幾近不可能。因此,要明確商業秘密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原告只需證明自己的商業秘密存在,而被告的商業秘密與自己的相同或基本相同即可,法律即推定原告的主張成立,被告若要免責,則需要證明自己所有的商業秘密是通過合法途徑獲得的。

(三)利用知識產權最大限度保護商業秘密的方法

1、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保護

現在有眾多致力於知識產權工作的企業關註到了商業秘密這個領域,故而出臺了多種多樣的管理軟件。其根本就是從根源杜絕任何商業信息外泄,期間通過管理系統整體監控企業人員的所有動向,同時在職期間的任何涉密內容均通過系統管理,且不允許在規定範圍之外的環境下進行任何操作。

2、專利與商業秘密的保護

現在可能有大量企業對於自有技術的保護存在困惑,不知采取何種方式保護才能給自身帶來最大效益和權利。而偏偏普及程度較高的專利與商業秘密的保護方式基本是相悖的,專利是以公開換取保護而商業秘密則相反,那麽如何利用專利來更好的保護企業的秘密呢?就需要註意商業秘密與專利的綜合運用了。

這裏提出壹個概念:保密性強度,通過區分涉及的技術信息的保密性強度的問題來最終得出保護方案。

如果強度足夠高,那麽就可以單純采用商業秘密的形式保護,而如果是相對保密性較弱的技術信息則最好采用專利的形式進行保護,對於保密性居中的技術信息則可以考慮商業秘密與專利保護相結合的形式,而這種相互結合的方式可能對於大多知識產權工作者來說普遍做法就是將技術信息以公開的技術方案能實現為標準,盡量減少公開優化後的技術特征,然而這樣也會存在新穎性或者創造性不足而被駁回的可能性。此時還有另外壹種做法,就是在所涉及技術具備專利法所要求的授權條件的前提下,商業秘密持有人只要保證有?只要想被授權就可以被授權?的、尚未公開的專利申請存在,就可以在該商業秘密被泄露後再通過專利保護的方式延長其對該技術壟斷實施的時間。

而具體如何判斷保密性強度則可以使用知識產權的情報分析來判斷。其中,保密性強度的判斷包括:公知信息的公開程度,涉及到的技術信息所屬領域以及相關行業的涉及程度等。

實際實施步驟:

a.在了解企業基礎方向的前提下,對與其相關的行業進行全面檢索,從中找到相關技術在公知範圍內所公開的程度以及研發角度;

b.如果本領域內的技術方案公開程度較高,同時也屬成熟行業內,那麽可以判斷此保密性強度較弱,故而還是建議企業通過專利來保護自己,以此得到比較高的保護力度;

c.如果本領域內的技術公開程度較小,那麽可以將此技術信息歸結為重點保護對象,此時也可以通過分析技術信息所屬行業而最終判斷核心保護點和外圍保護點,這裏的核心保護點則是所涉足領域內未有過多公知信息的,那麽核心保護點就可以作為技術秘密來保護,而外圍相關技術信息則通過專利進行保護,此種歸結為有核心保護點和外圍保護點的技術信息則屬於保密性強度居中的範圍內;

d.如果本領域的技術公開程度屬於空白,同時主要創新點為工藝參數等類似信息的,就可以將此技術信息歸結為保密性強度高的範圍內,此時則可以將涉及到的技術信息單純作為商業秘密進行保護。

當然,保密性強度的判斷不僅僅如此,還需要通過相應的實際需要和涉及到的技術內容來進壹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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