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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落實和完善地方立法權

地方立法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職權。

依法積極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對於保障和促進地方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青島市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立法工作,認真貫徹落實立法法,堅持立法同改革發展穩定重大決策緊密結合,堅持以人為本、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堅持維護國家法制統壹,堅持突出地方特色,註重社會領域立法,表達、平衡和調整好各方面的利益關系。

自立法法實施以來,***制定、修訂地方性法規61件,作出修改決定8件,作出廢止決定12件。

壹批先行先試的重要改革成果以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壹些關系城市科學發展和長遠發展的重大問題通過地方立法加以規範和明確,壹些發展市場經濟過程中出現的多元利益主體的矛盾沖突、利益訴求通過地方立法加以平衡和調整。

壹、堅持地方立法服務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保障和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以2000年立法法施行為標誌,我市的地方立法進入了規範化、制度化、程序化的發展階段,立法理念也從註重立法數量和速度向註重立法質量和效益轉變,立法重點從突出經濟立法向更加註重社會領域立法轉變,努力使地方立法與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相適應,與經濟社會發展同步。

立法法施行10年來,我們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培育發展支柱產業、推進企業技術創新等方面,先後制定了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專利保護、海洋漁業管理、實施水法、實施煙草專賣法、民用建築節能等地方性法規。

這些法規的制定和實施,對我市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進經濟結構調整,提高經濟增長質量,保障和推進青島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黨的 *** 以來,適應黨的指導方針的重大轉變,圍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我們積極推進立法重點調整,努力發揮地方立法對推動科學發展的保障和促進作用。

壹是更加註重社會領域的立法,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隨著改革發展的不斷深入,壹些深層次的矛盾和不同利益訴求在立法中越來越多的反映出來,通過立法解決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平的要求越來越強烈。

我們在繼續抓好經濟立法的同時,更加註重加強社會領域立法,充分發揮地方立法在促進社會公平、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健全完善與社會轉型、經濟轉軌相適應相融合的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的法律制度,使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得到妥善處理,利益訴求得到統籌兼顧。

例如,在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方面,制定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條例等法規;在推進社會事業發展方面,制定了學校校舍管理辦法、實施紅十字會法辦法等法規;在保障群眾基本生活方面,制定了城市供熱、城市供水、飲用水源地保護條例等法規;在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方面,制定了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規定、實施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若幹規定、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等法規;在加強社會管理方面,制定了出租車客運管理條例、停車場管理條例、森林公園管理條例等法規。

二是更加註重發揮立法對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保障功能。

多年來的實踐證明,通過立法將行之有效的保護措施固定下來,有利於從長遠和根本上保護資源環境。

立法法實施以來,我們制定、修訂了16件資源環境保護類的法規,特別是近幾年制定的森林公園管理條例、無居民海島管理條例、海洋環境保護規定、河道管理條例等法規,貫穿了“保護優先”的理念,規定了十分嚴格的保護措施。

在制定《青島市無居民海島管理條例》時, *** 提交常委會審議的條例草案更多地突出了對海島的開發利用,把保護海島擺在了次要位置。

初審過程中,組成人員對此紛紛提出意見。

在與 *** 進行充分協調的基礎上,我們立足於保護生態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對條例的指導思想和主要內容作了重大調整,確立了“統壹規劃、保護為主、限制利用”的原則,全面細致地規定了壹系列的保護措施,切實保護了海洋資源和海洋環境。

三是更加註重以人為本、改善民生,切實維護好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我們壹直把切實維護好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放在突出位置,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每制定壹項法規,每設置壹個條款,都努力堅持人民利益至上的根本原則,以確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同時認真考慮和兼顧不同方面的利益。

修訂的城市建築規劃管理辦法,將適用範圍由青島市城市規劃區擴大到各縣級市的城市規劃區,擴大了建築的日照間距,加強了批後管理,將規劃公示制度法定化。

制定的實施獻血法若幹規定,明確了固定采血點,規定了對獻血人員更為優惠的還血政策和相關待遇。

先後兩次修訂了城市供熱條例,適當延長了供熱期限,提高了供熱溫度,明確了計費標準,對供熱單位和用戶雙方的權益、利益與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

在制定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時,明確規定了婦女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人身權利與財產權益、婚姻家庭權益等方面的保護。

修訂的城市房產拆遷管理條例,確定以“拆遷區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作為補償標準,並規定了最低保障面積,提高了對被拆遷人的補償標準,切實維護和保障了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二、堅持突出地方特色,努力提高地方立法實效

突出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也是我市地方立法工作長期堅持的原則。

在立項、確定法規調整內容時,我們始終強調從實際出發,立足青島特色優勢,著眼於解決沿海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問題,最大限度地發揮地方立法對推動沿海城市科學發展、率先發展、和諧發展的保障促進作用。

壹是著力突出海洋特色。

青島是壹個沿海開放城市,擁有豐富的海洋資源。

為推動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我們先後制定了近岸海域環境保護、海岸帶規劃、海洋漁業、海域使用管理、無居民海島管理等方面的法規,初步形成了壹整套保護和利用海洋資源的地方性法規體系。

在制定海洋環境保護規定時,明確禁止在膠州灣沿岸新建或者擴建化工、印染、造紙、電鍍等嚴重汙染項目;禁止直接向膠州灣排放工業廢水、生活汙水;新建向膠州灣排放廢水的汙水處理廠,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壹級A標準等。

二是著力突出港口特色。

青島是壹座港口城市,建有中國最大的集裝箱泊位,與世界150個國家和地區的450多個港口有貿易往來,海上交通非常繁忙。

為了維護海上交通安全,我們制定了海上交通安全條例,對青島港口水域交通安全、港口排汙、海上應急救援、客船管理等事項作出了規範,為我市“以港興市”戰略的實施和港航業的發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三是著力突出奧運特色。

青島是壹座奧運城市,2008年成功舉辦了北京奧運會、殘奧會帆船比賽。

為了確保比賽的順利進行,我們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及時作出了關於成功舉辦2008年奧運會帆船比賽進壹步完善法制保障工作的決定,為奧運會、殘奧會帆船比賽的成功舉辦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環境。

四是著力突出文化特色。

青島是壹座歷史文化名城,具有鮮明的城市特色。

為了規劃、建設和管理好這座城市,我們先後制定了城市建築規劃、城市風貌保護、市容和環境衛生、城市綠化、森林公園管理等方面的法規,有力地保護和延續了青島的歷史文脈。

三、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切實提高立法質量

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是地方立法的必由之路。

多年來,我們積極探索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有效渠道、方式和措施,為不斷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提供了有力保證。

壹是努力構建利益訴求的表達平臺,積極推進民主立法。

通過座談會、聽證會、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等形式,讓各方面意見得以充分表達。

如2005年對《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2007年對《青島市停車場管理條例(草案)》舉行了立法聽證會,讓群眾對法規中涉及的重要問題充分表達意見。

在制定《青島市停車場管理條例》時,除了召開常規的座談會外,我們還專門召開了市民座談會,參加座談會的市民全部通過報名產生,保證民意表達“原汁原味”。

另外,我們還建立了面向社會公開征集立法項目制度,完善了法規草案公布制度。

對與群眾密切相關的立法,更是堅持問計於民。

如對市區燃放煙花爆竹是否解禁的問題,通過報紙、互聯網和發放調查問卷、城調隊入戶調查等方式,征詢了壹萬余名群眾的意見,為立法決策提供了依據。

實踐證明,在立法過程中構建民意表達平臺,不僅能為地方性法規的修改提供很好的參考意見和建議,還能為群眾表達利益訴求提供壹個重要渠道,保障了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表達權,使立法過程成為釋放社會壓力的過程,有利於和諧社會的構建。

同時,這個平臺還使群眾在參與立法中了解立法,為以後法規的施行奠定了良好基礎,可謂壹舉三得。

二是努力構建地方立法的智力支撐平臺,紮實推進科學立法。

我們壹直認為,要搞好立法工作,理論必須先行。

多年來,我們先後與中國海洋大學法學院、青島大學、青島市委黨校等大專院校聯合成立了多個課題組,如法規授權條款課題組、立法技術規範課題組、法規清理課題組等,課題組的研究成果很好地指導了立法實踐。

我們還借助知名律師事務所法律人才豐富、專業知識精通的優勢,於2004年委托島城兩家知名律師事務所起草了《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代擬稿)》和《青島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代擬稿)》,兩個代擬稿以律師專註於實踐的獨特視角和專業素養,對法規的順利出臺發揮了重要作用。

為了彌補專業人才方面的不足,我們還與中國海洋大學合作建立了法學研究生實踐點,常年接納海洋大學的法學研究生在法制工作室實習,實現良性互補;為了彌補實踐經驗方面的不足,我們選擇了海爾集團、高校軟控等21家企業作為地方立法的企業聯系點,大部分法規尤其是經濟類法規,都要征求各個聯系點的意見。

本屆常委會在發揮專家的“智囊”作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如2009年,在制定《青島市海洋環境保護規定》時,充分利用青島市在海洋科研方面的優勢,組織海洋生態、海洋地質、海洋漁業等方面的專家學者,召開論證會,從海洋生態保護和海洋汙染防治等方面進行了認真論證,為市人大常委會的立法決策提供了理論依據。

三是重視立、改、廢並舉,切實維護國家法制統壹。

在制定新法規的同時,積極對原有不適應改革發展需要的法規進行修改和廢止。

如2004年根據國家實施行政許可法的要求,組織力量對地方性法規集中進行了清理審查,適時作出了關於修改單位內部治安工作條例等19件地方性法規和關於廢止基本農田保護管理辦法等8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為全面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奠定了基礎。

在剛剛召開的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上,我們又作出了關於廢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辦法等8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在立法法施行10年來通過的61件法規及法規性決定中,修訂、修改和廢止的法規***45件,占到三分之二以上。

四、堅持完善立法體制和機制,不斷提高立法工作水平

堅持完善立法體制和機制,是提高立法質量的前提和基礎。

我們先後制定了制定地方性法規技術規範、進壹步做好地方性法規草案起草工作的意見、地方性法規草案征求意見工作規則、年度立法計劃編制辦法、立法聽證暫行規定等規範性文件,從年度立法計劃的編制到法規的起草、論證、修改,進行了全過程規範。

壹是規範了立法計劃的編制制度。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

在實踐中,我們十分重視立法計劃的編制。

在編制立法計劃的過程中,我們堅持體現改革發展穩定重大決策的項目優先安排,自主性、先行性立法項目優先安排,原有地方性法規與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需要修訂或廢止的項目優先安排,地方發展迫切需要、條件比較成熟的項目優先安排。

在此基礎上,我們對年度立法計劃的編制原則、編制機構和編制時間,立法計劃項目的提出、公開征集、論證和確定,立法項目庫與年度立法計劃的銜接等內容作了明確規定,進壹步規範了立法計劃的編制和執行。

二是規範了法規草案的起草制度。

在法規起草工作中,組成素質高而精幹的法規起草班子,做到任務、時間、組織、責任、經費五落實。

起草前認真學習和領會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深入開展立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把握青島發展的實際,找準立法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不斷改進法規的起草機制,拓寬起草渠道,實行立法工作者、實際工作者、理論工作者相結合,發揮各自優勢,使理論與實踐更好地結合,更好地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誌。

三是建立完善了統壹審議制度。

實行統壹審議制度能較好地解決越權立法、法規與法律相抵觸,以及民主程序不規範、部門利益驅動,導致立法質量不高等問題,這是維護國家法制統壹,提高立法質量的重要保證。

實踐證明,這壹制度在堅持統壹審議的同時,充分發揮了法制委員會和其他專門委員會的優勢和積極性、創造性,有效地維護了國家法制統壹和提高了立法質量。

四是建立了立法的協調機制。

通過協調,把立法中的主要矛盾和分歧意見解決在提請常委會審議之前;通過協調,正確處理市人大常委會與市 *** 、市人大常委會與各區(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與其他專門委員會等三個方面的關系,***同研究和處理法規審議中遇到的問題。

五是成立法制委員會。

我們於2001年設立了法制委員會,並不斷改善法制委員會委員的行業構成和知識結構。

如本屆法制委員會的11名組成人員,來自高校、科研、醫療衛生、政法、工業企業、商貿企業、建設和城市、農村基層單位等各行各業;從知識結構來看,有學法律的,也有學其他專業的;從新老交替來看,新進法制委員會的9名,老委員2名。

這個結構充分考慮了立法工作的需要,既體現了專業性又兼顧了廣泛性,既註重理論指導又重視實踐經驗,既體現了工作延續性也突出了工作創新性,為我市的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了堅強的組織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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