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普通消費者為侵權判定的主體,並不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時去追求真正的消費者的意見,而是要求審判人員在判斷時,將所處的位置放在普通消費者的水平線上,去認識、感知比對對象的異同。
比對方法壹:肉眼觀察
判斷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相近似,應該根據普通消費者用肉眼進行觀察時是否會產生混淆來判斷,對視覺觀察不到的部分,不能借助儀器或化學手段進行分析比較。觀察時應以產品易見部位的異同作為判斷的依據。
比對方法二:直接對比
在具體判斷時,首先應當把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分別擺放,觀察時在時間和空間上均要有壹定的間隔.這種隔離觀察的方法可以讓審判人員對兩種產品產生直觀的感覺即壹印象。其次,再將兩種產品擺放在壹起,由審判人員對兩種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直接對比分析,以描述二者的異同,將感性認識上升為理性認識,最終得出二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的結論。
比對方法三:整體觀察,綜合判斷
對兩種產品的外觀設計的主要構成和創新點進行綜合判斷。
對比方法,類似商標近似判斷方法,目前較為認同的做法是將要部作為比較的重點,看被控侵權產品是否抄襲、模仿了權利人的制作部分。
被控侵權產品構成侵權須滿足兩個條件:
壹是被控侵權產品包含外觀設計專利的制作性部分(即創新點)。
二是被控侵權產品從整體上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相近似。
在進行兩種產品的外觀設計比對時,壹般應按照形狀、圖案、色彩的順序依次進行。在判斷形圖色結合的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相似時,應當先判斷形狀是否相同或相似,如果形狀不相同或不相似,則可以認定外觀設計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無須再進行圖案和色彩的比對;
如果形狀相同或相似但該形狀屬於公知在先設計,應進壹步判斷圖案是否相同或相似,圖案不相同或不相似,則可以認定外觀設計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無須再進行色彩的比對;
如果圖案相同或相似但該圖案屬於公知在先設計,再對色彩是否相同、相近似進行判斷,色彩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不構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觀設計,色彩相同或相近似的則構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在三要素中,形狀是最主要的,在侵權判定時應以對比形狀為主。如果產品的外觀形狀是專利權人首創,而被控侵權產品使用了該形狀並添加了圖案,則無論被控侵權產品添加了何種圖案,均應認定為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