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專利新穎性的判斷,應當根據以下原則進行判斷:
(1)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被審查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與現有技術或者申請日前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專利局提出申請並在申請日後(含申請日) 公布或公告的(以下簡稱申請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後的)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相關內容相比,如果其技術領域、所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方案和預期效果實質上相同,則認為兩者為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需要註意的是,在進行新穎性判斷時,審查員首先應當判斷被審查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與對比文件的技術方案是否實質上相同,如果專利申請與對比文件公開的內容相比,其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與對比文件公開的技術方案實質上相同,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兩者的技術方案可以確定兩者能夠適用於相同的技術領域,解決相同的技術問題,並具有相同的預期效果,則認為兩者為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2)單獨對比
判斷新穎性時,應當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各項權利要求分別與每壹項現有技術或申請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後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的相關技術內容單獨地進行比較,不得將其與幾項現有技術或者申請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內容的組合、或者與壹份對比文件中的多項技術方案的組合進行對比。即,判斷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新穎性適用單獨對比的原則。這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創造性的判斷方法有所不同。有更多問題可以向我們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