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什麽原因,對別人人身攻擊的本身就是錯誤的行為,就算別人德行有失,也不應該通過人身攻擊的方式來譴責。
關於"人身攻擊"在法律上並沒有壹個定義,理論上也好像找不到壹個界限。
但從眾多事實依據來看,人身攻擊應該是以輿論為導向,無法律效力,卻多半帶有明顯的個人主觀意願,針對性強,目的明確的文字或言論。
此文字、言論帶有明顯的感情色彩且內容詞性為貶義、攻擊性強;這樣我們應該可以給它下個定義:人身攻擊即某人或某些人因主觀意願針對他人及身體以無差別文字、言論攻擊。
什麽是人身攻擊?
其實這個問題從法律角度來講應該叫侵犯人身權。
每個人都有人身權,包括身份權和人格權。人格權包括生命健康權、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而身份權包括了榮譽權、著作權、發明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等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以及監護權、親屬權。
所謂人身攻擊就是侮辱他人、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侵犯他人隱私。
而使得他人在精神上、生活中受到了侵害並造成了嚴重後果,這種行為法律上稱之為侵犯名譽權,當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損害賠償、賠禮道歉。
"人身攻擊"是壹種話語強權,在中國新文化運動時代,壹些所謂"假洋鬼子"開始使用"人身攻擊"壹詞。
如魯迅不僅是最早使用"人身攻擊"壹詞的人,同時也是被指責"人身攻擊"最多的人。後來這壹詞被官方和民間的廣泛使用。
"攻擊"在法學上是指肢體性接觸、物理表現,它在漢語中"攻擊"和英語裏attack的本義都是明確無誤,絕不等同於侮辱、詆毀、誹謗、中傷、abuse。
壹般人使用"人身攻擊"上癮,大部分習慣把"人格侮辱personal abuse"與"人身攻擊personal attack"混為壹談。
它顯然反映了壹個社會的理性程度、法理意識、口德水準,因為任何辯論、批評、爭歧都不構成人身攻擊的實質,充其量是侮辱、毀謗、謾罵的精神範圍。
構成人身攻擊有很多方面,如暴力人身攻擊(故意傷害,毆打他人等);語言人身攻擊(誹謗、辱罵等);精神人身攻擊(網上汙辱、書面汙辱等);詛咒人身攻擊(明咒、暗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