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同特征的通常表現形式包括:產品部件位置的簡單移動,必要技術特征的分解或者合並,方法步驟順序的簡單變化,產品部件的簡單替換。
司法實踐中使用等同原則判定侵權與否的條件是從嚴而不是從寬,最大限度保持適用等同原則標準的客觀性、壹致性和社會公眾的可預見性。
等同原則構建的初衷是為避免被侵權人通過壹些細微的非實質性的改變來逃避專利侵權的法律責任,給予專利權人以有效的救濟,等同原則的判定準則是“方式、功能、效果”三壹致,即專利發明和被控侵權物相比較,在必要技術上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得到基本相同的功能,產生基本相同的效果”作為判定是否構成侵權的依據(也有稱之為三基本原則)。實踐中由於進行等同物替換導致的效果有所不同,可能優於或者劣於專利,但只要在實現發明目的範圍內的變化,都應當屬於等同原則基本相同的範圍內,實踐中還有壹些改劣發明,如果因改劣發明,致使不能實現發明目的,或者技術手段發生了根本變化,就不構成專利侵權。 判定侵權與否中等同規則的演進: 判定專利侵權對比方法的演進上,以發明專利的全部技術特征原則來認定侵權是否成立,即獨立權利要求的每壹個技術特征要麽以相同的方式出現在被控侵權客體中,要麽以相似的方式出現在被控侵權客體中,兩者必須滿足其壹,否則不能認定侵權。後來的司法判定中,全部技術特征被整體等同規則替代,整體等同規則的運用明顯地加強了對專利權人的保護,但權利要求被過寬解釋增加了等同原則適用的不確定性,影響到公***利益,隨即便出現了“特征壹壹對應”標準,比較方法上有了重大轉變,以“逐壹要素比較法”來判定侵權,用以平衡專利權人和***公利益,這壹方法將專利保護範圍由字面意義的限定拓展到權利要求中對應的所有等同物,排除無關緊要的替換和簡單的復制,等同替換的標準是被控侵權物是否以實質上相同的方式、得到實質上相同的功能、發揮實質上相同的效果,並且這種“方式、功能、效果”的相同性對同壹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是顯而易見的,此種情況下,可以認定為專利侵權成立。
正確認識等同原則的標準,既有客觀上的判定,又有主觀上的標準,客觀標準是“三壹致”也叫“三基本”,主觀標準是“壹普通”,客觀上分析被控侵權物與專利技術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得到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主觀上判斷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權利要求書及說明書就能顯而易見地想到。
尋求利益平衡是法律調整社會機制的主要功能的最極目標,既刺激研究開發者的積極性,又防止專利保護邊界模糊而損害公眾利益,在判定專利侵權中強調以權利要求書作為確定專利權利範圍的標準,不宜隨意擴大權利範圍,正確運用等同侵權對比的“三壹致”測試標準。
“三壹致”原則是抽象的標準,為判定侵權提供了壹個大致劃定的方向,等同侵權的判定適用於具體案例,需要律師充分考慮相關對比參數,在利益均衡的前提下依照程序規則精心判斷,具體說在對比過程中以普通技術人員的認識能力作為比較尺度,將“方式、功能、效果”三壹致作為對比參數,以普通技術人員的主觀判斷作為誤差參考,驗看在三壹致方面是否相同。
在實際案例中,對於“方法、功能、效果”三壹致標準的理解差別很大,權利人總是往寬方向解釋,侵權人則相反,司法判定者也因其技術性往往陷入被動之中,技術畢竟有其抽象的壹面,除了這些技術之外,找不到其他可信的方法,從某種程度上講,等同三壹致認定標準帶有經驗性,三壹致標準在現有技術條件下給司法者提供壹個較為接近真實的參考依據,並非絕對精確的判定標準。
等同三壹致原則對於我們而言是舶來品,我國的專利保護體系大多是在外力塑造下建立起來的,因而要時時關註最新動態,分析利弊得失,正確劃定私人領域和公***領域的保護界限,探尋等同原則創始的理念。對於涉及國計民生和重大科研項目以及為經濟發展提供強大技術支持的高新技術專利,應作較寬解釋,以激發專利人繼續加大科技投入的熱情,對於為了改善某些技術領域落後而引進的技術,應當強調權利要求書對公眾的公示功能,對權利要求書作較為嚴格的解釋,以保護公眾利益,重視司法規則的規範性,合理抑制主觀裁量解釋權限的幅度,維持公***領域的自由開放,力求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個別正義和社會正義在最大限度內得到統壹。
加強專利權的保護與制止專利權的濫用是壹對矛盾體,保護權利是矛盾的主要方面,遏制濫用行為同樣不能忽視,根據專利解釋的規則,首先要準確界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實務案例中的三壹致原則: 北京A公司與河北B公司之間的專利侵要案件可以看出,兩家公司都是生產防火卷簾的企業,北京某公司生產的耐高溫防火卷簾取得發明專利,河北某公司生產的特級防火卷簾未取得專利,兩家企業在壹次招標會上因同時參與競標相遇,北京某公司落標後以河北某公司生產的防火卷簾構成專利侵權為由提起訴訟,從專利權利要求書及說明書分析,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征大致相同,如何判定侵權與否成為難題,原告訴求專利侵權,被告以公知技術以及技術特征明顯不同為由提出抗辯。
1、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的防火卷簾侵犯其專利權利要求4以外的權利,註重的是“權利要求書”的文字而忽略了其表達的中心內容,將凡是利用“耐火纖維制品簾面和夾芯復合而成”特征的產品全部納入其保護範圍,擴大了專利權的保護邊界。
合理界定權利保護範圍:依據專利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確定專利權的保護邊界,對權利要求進行法律解釋。尤其是內容較為復雜的權利要求,通常可劃分為若幹個相對獨立的技術特征,如果不對權利要求書進行解釋,只簡單地抄錄權利要求書的文字,就不可能得到明確的專利權保護範圍,對被控侵權客體的技術特征不作分析認定,就缺少比較對象,或者把比較依據搞錯。原告的專利權利要求的必要技術方案是“多層耐火纖維制品復合而成卷簾”,說明書中將該技術解釋為“耐高溫性能極佳”“導熱系數極小的耐火纖維制品復合縫制”“中間植有增強用耐高溫的不銹鋼絲或不銹鋼絲繩的耐火纖維毯夾芯”“兩面固定該夾芯的耐火纖維布”(使用有加耐高溫不銹鋼絲的耐火纖維紗線織成)(簾面受火面的耐火纖維布采用陶瓷纖維布或高矽氧布,另壹面采用玻璃纖維布);“卷簾簾面中縱向可等間距植入耐高溫不銹鋼絲”;說明書記載的“耐火纖維制品”包括碳纖維、耐高溫不銹鋼絲、陶瓷纖維、膨體或普通玻璃纖維、高矽氧纖維、莫來石纖維、氧化鋁纖維、氧化鋯纖維、礦棉以及由它們純紡或混紡制成的各種紗、布、繩、毯、氈,這些材料壹般是兩種或兩種以上復合、配套使用,亦可單獨使用,說明書強調“如果使用陶瓷纖維紗、布、繩時,必須經過防火塗層或用250-450度的高溫對其中的有機纖維進行氧化處理。”故在解釋權利要求時不應突破這壹明確的條件限定,這種界限非常清楚的限定詞,應當認為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無法聯想到未經特殊處理的玻璃纖維布或者不含防火氧化塗層的玻璃纖維布仍可實現發明目的,故僅有普通玻璃纖維布的結構應排除了專利權保護範圍之外,否則就等於從獨立權利要求中刪去了“由植入不銹鋼絲的纖維紗線制成”“必須經氧化處理或塗有防火塗層”。
2、是查明被控侵權物相應的技術特征。
從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必要技術特征看,原告的專利采用的是“防火隔熱的功能性限定為特征”,對該權利要求進行解釋時,應當考慮說明書中記載的具體實現方式。說明書記載涉案發明專利的目的是克服現有缺陷,提供壹種耐火極限時間長、防熱輻射性能好、高溫強力好、化學性能穩定的防火隔熱卷簾用耐火纖維復合簾面。從權利要求和說明書記載分析,原告的發明是在上述基本方法的基礎上以背面溫升作為耐火極限判定條件的功能性限定為必要技術特征。所謂功能性限定技術特征是指在專利的權利要求中不是采用結構性特征或者方法步驟特征來限定發明,而是采用零部件或者方法步驟在發明中所起的作用、功能或者所產生的效果限定發明。侵權判定中應當對功能性限定技術特征解釋為僅僅涵蓋了說明書中記載的具體實現方式或步驟,以專利權利要求及說明書解釋為基礎,合理限定該技術特征的內容,判定侵權與否之前,要甄別和界定哪些是必要技術特征,哪些是非必要技術特征或通用技術,就本案來看判定侵權與否時不應擴大理解到凡是制造“耐火纖維復合卷簾”的所有技術都構成侵權。
分析查知涉案專利說明書中對“耐火纖維復合卷簾”指明“背面溫升作為耐火極限判定”的功能效果。說明書中將“耐火纖維制品”進壹步限定為“中間植有增強用耐高溫不銹鋼絲的耐火纖維毯”、“中間加耐高溫不銹鋼絲的耐火纖維紗線制成的耐火纖維布位於兩面”,說明書表述這個技術方案的具體實現方式:如果使用陶瓷纖維紗、布、繩時,必須經過防火塗層或用250度-450度的高溫對其中的有機纖維進行氧化處理,卷簾由同樣具有優良耐火性能的耐高溫縫紉線或耐高溫不銹鋼絲縫制而成,紗線中可以加耐高溫不銹鋼絲或其他耐高溫增強材料。由此可見,原告此項發明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征是“耐火纖維制品夾芯和中間加耐高溫不銹鋼絲的耐火纖維紗線制成的耐火纖維布位於兩面的實現方式和背面溫升作耐火極限判定為功能限定”,原告確認被控侵權物沒有落入其權利要求4“耐火纖維布使用有加耐高溫不銹鋼絲的耐火纖維紗線織成”。從說明書記載看原告的權利要求4是以“背面溫升作為耐火極限判定”和“固定耐火纖維制品夾芯的背火面和迎火面的耐火纖維布”的必要技術特征,如果將該項權利要求排除在外,原告的專利技術無法實現其“背面溫升作為耐火極限”的功能。被控侵權產品與之對應的技術特征並非與原告權利要求書1-3,5-9完全相同或等同,被告方特級防火卷簾的技術方案是“玻璃纖維、鍍鋅鋼板、金屬網”的復合,結構特征並非與原告說明書中表述的“塗有耐火塗料並植入耐高溫不銹鋼絲的耐火紗線織成的耐火纖維布”“縱向等間距植入耐高溫不銹鋼絲”“使用陶瓷纖維紗、布、繩時,必須經過防火塗層或用250度-450度的高溫進行氧化處理”,被告的另壹被控侵權物“擋煙垂壁”是由“玻璃纖維布、陶瓷纖維毯、鋼絲繩、陶瓷纖維氈、玻璃纖維布”五層復合而成,其中的“陶瓷(煤矸石)纖維制品”及表面的“玻璃纖維布”不同於原告專利說明書記載的“經過氧化或塗層特殊處理”特征和“植有不銹鋼絲纖維織成的耐火纖維布”的材質,其作用和功效不同於原告專利技術“背面溫升作為耐火極限判定條件”的發明,不構成原告專利技術的任何壹部分。擋煙垂壁由未加入鋼絲的玻璃纖維布、未經氧化處理的陶瓷纖維毯、煤矸石纖維氈、鍍鋅金屬繩、玻璃纖維布復合而成,擋煙垂壁表面的“纖維布”並非加耐高溫不銹鋼絲的耐火纖維紗線織成,多壹層煤矸石纖維氈,沒有落入原告的權利要求範圍。
3、是對經過界定的專利權保護範圍與被控侵權物進行比較,作出侵權還是不侵權的分析認定,這三個步驟壹個也不能少。
判定專利侵權與否的前提是合理確定專利權的邊界,堅持確保公***利益平衡,準確界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公民合法權益,利用司法政策和法律適用技術妥善處理適度保護的關系,從嚴把握專利侵權的適用條件,避免抽象保護和防止過度適用侵權。
被控侵權物是依據國標規生產制成的,案中還出現專利權與國家標準的關系,這就需要註意,既要防止利用標準濫用專利權,又要有利於在重點技術領域形成壹批核心的技術標準,對涉及納入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根據行業特點以及標準制定現狀和案件具體情況認定行為的性質,給予相應的法律救濟,根據建築行業的具體情況,就建築行業寫入標準的專利侵權判定和支付使用費辦法有個案答復,如果專利權人參與國標制定時,未明確專利保護聲明的,視為允可執行國標的企業免費使用。
從方法、功能、效果三壹致原則出發,本案專利中結構不同,不能簡單地認為只是增加或減少層數的差別,而是對於防火卷簾構件的功能效力及索引固定具有不同的物理學意義上的作用,防火卷簾中夾有金屬板和金屬網,在增強防輻射阻隔熱源防火方面達到技術效果應優於專利效果,應當認為結構的增加與未增加不能具有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效果,故被控侵權產品不屬於與專利相應技術等同的特征,更不是相同特征。因此,被控侵權產品亦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