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善意第三方的行為
善意第三人的行為是指第三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第二人已經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條第1款的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善意第三人不知道也不應該知道第二人的行為是違法的。因此,善意第三人獲取、使用、披露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主觀上並無錯誤,通常不應承擔法律責任。但其知道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後,應當經權利人同意繼續使用,並向權利人支付相應的使用費。
我國《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三條規定:“受讓人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讓與人承擔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規定沒有考慮受讓方的主觀精神狀態是故意還是過失。這壹規定只應適用於第三方沒有過錯的情況。如果第三人存在過錯,如果受讓方不對專利權人或技術秘密持有人承擔侵權責任,將動搖專利制度和商業秘密保護制度的基礎,損害整個知識產權制度。
(2)惡意第三方的侵權行為
惡意第三人侵權是指第三人在明知或者應知第二人實施了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1款的違法行為的情況下,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惡意第三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本質上與第二人相同,也是對權利人商業秘密的侵犯。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惡意第三人侵權行為有明確規定。比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二款規定:“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國家科委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意見》第八條規定:“科技人員或者有關人員調入本單位時,聘用單位應當主動了解該人員在原單位承擔的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自覺遵守上述約定。明知該人員承擔原單位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義務,以獲取相關技術秘密為目的故意聘用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惡意第三人侵權有兩個要件:
1.主觀要件,即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二人的違法行為。明知是故意狀態,明知是主觀過失狀態。在私法理論中,過失和故意具有相同的法律後果。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惡意第三人的明知行為和明知行為壹視同仁,以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論。疏忽是指善良的管理者缺乏關註。
2.客觀要件,即第三人客觀上實施了違法行為,包括從第二人處獲取商業秘密、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泄露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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