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第九條規定,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第壹個申請人。以上規定了專利權不得重復授予的原則。“同樣的發明創造”,是指權利要求書要求保護的範圍相同的兩項以上的申請(或者專利)。在先申請構成沖突申請或者已經公開構成現有技術的,按照申請專利是否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進行審查,而不是按照專利權不能重復授予的原則審查在後的專利申請(或專利)。壹、判斷原則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書。為了避免重復授權,在判斷是否為同壹發明創造時,應當將兩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利要求的內容進行比較,而不是將權利要求與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文件的全部內容進行比較。在判斷時,如果壹項專利申請或者壹項專利權利要求與另壹項專利申請或者壹項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相同,則視為相同的發明創造。兩項專利申請或者專利說明書的內容相同,但其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不同的,應當認為要求保護的發明創造不同。應當指出,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只是部分重疊,不屬於同壹發明創造。二。處理方法(1)兩件專利申請的處理1。申請人是壹樣的。在審查過程中,同壹申請人就同樣的發明創造提出兩項專利申請,並且這兩項申請符合授予專利權的其他條件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分別作出選擇或者修改。申請人逾期未答復的,相應的申請視為撤回。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後,仍然不符合同壹發明創造只能授予壹項專利的要求的,如果申請日不同,應當駁回後壹專利申請,授予前壹專利申請專利權;如果申請日期相同,兩份申請都將被拒絕。2、不同申請人在審查過程中,對於不同申請人在同壹天分別提出的同樣的發明創造,並且兩件申請符合授予專利權的其他條件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知申請人協商確定申請人。申請人逾期未答復的,其申請視為撤回;協商不成,或者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後,仍然不符合同壹發明創造只能授予壹項專利的要求的,兩項申請均被駁回。(二)專利申請和專利權的處理在專利申請的審查過程中,同壹申請人就同樣的發明創造提出的另壹專利申請已經被授予專利權的,未被授權的專利申請符合授予專利權的其他條件的,應當通知申請人選擇。此時,申請人可以放棄已經獲得的專利權或者撤回尚未授權的申請。申請人逾期未答復的,其申請視為撤回。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後,仍然不符合同壹發明創造只能授予壹項專利的要求的,其專利申請應當被駁回。申請人選擇放棄已被授予的專利權的,應當在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時附具自被授權專利申請日起放棄專利權的書面聲明壹式兩份。此時,對於符合授權條件且尚未授權的專利申請,應當發出授權通知書,並將放棄在先專利權的書面聲明轉送有關審查部門,由專利局登記公告,公告中應當註明自申請日起放棄在先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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