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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意義

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意義

在軟件著作權登記之前,法律/法規的規定更多的是為了方便政府的行政管理,所以帶有強制性行政命令的色彩。軟件著作權登記需要繳納壹定的登記費,登記手續依然繁瑣。現在版權登記已經不是強制要求了,但還是有壹定的現實意義。本文作者仍然建議註冊,理由如下:

1,作為軟件重點保護的基礎。

《國務院關於印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規範和加強軟件著作權登記制度,鼓勵軟件著作權登記,對登記的軟件依照國家法律給予優先保護。”

2、作為稅收優惠的基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新技術和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對軟件產品的稅收優惠作了詳細規定。通知沒有要求強制登記,而是規定:“對經國家版權局登記並在銷售時轉讓其著作權和所有權的計算機軟件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3、作為技術投資。

《關於高新技術成果入股若幹問題的規定》規定,計算機軟件可以作為高新技術入股,定價比例可以超過《公司法》中20%至35%的限制。現在有的地方甚至規定軟件可以以技術作為出資100%定價。但是壹般要求軟件著作權要登記。

4、作為申請科技成果的依據。

科技部《關於印發〈科技成果登記辦法〉的通知》第八條規定:“登記科技成果,應當提交科技成果登記表和下列材料: (壹)應用技術成果:相關評價證明(鑒定證書或鑒定報告、科技項目驗收報告、行業準入證明、新產品證明等。)和發展報告;或者知識產權證書(專利證書、植物品種權證書、軟件登記證書等。)和用戶證書。”這裏的登記可以理解為著作權的登記,其他部委也有類似的規定。以軟件申請技術成果的,應當提交軟件登記證書。

此外,軟件著作權登記還有更大的現實意義,即享有軟件著作權認證的作用。軟件由壹系列被稱為源代碼的代碼組成,這些代碼可以被無限復制。軟件版權保護源代碼。壹般認為,誰持有源代碼,誰就是著作權人。因為源代碼的可復制性,不像復制紙質資料,可以區分原件和復印件。如果源代碼不嚴格保密,很難區分著作權人。如果我們盡快進行著作權登記,取得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這就是最初的權利證明。在發生軟件著作權糾紛時,主張軟件權利是壹個有力的武器,證明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不是真正的軟件著作權人是相當困難的。在軟件著作權交易中,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有利於交易的順利完成。

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可的軟件登記機構登記。軟件登記機構頒發的登記證書是登記事項的初步證明。他人專有行使軟件著作權的許可合同,或者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也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件登記機構登記。

中國采取鼓勵軟件登記並對已登記的軟件給予優先保護的方法,而不是強制軟件登記。軟件登記可分為軟件著作權登記、軟件著作權獨占許可合同登記和轉讓合同登記。軟件著作權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軟件的著作權人,包括通過《條例》的特別規定和繼承、轉讓取得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軟件著作權合同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軟件著作權獨占許可合同和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如果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將自己的軟件註冊,或者將他人的軟件註冊為自己的軟件,或者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共同開發的軟件註冊為自己的軟件,這些行為都屬於侵權行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在我國,國家版權局主管全國軟件著作權登記管理工作,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是軟件登記機構。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出具的軟件登記文件只是證明登記主體享有軟件著作權,訂立軟件許可合同和轉讓合同的重要書面證據,但軟件登記不是軟件著作權的依據。因為軟件著作權自軟件開發之日起產生,未登記的軟件著作權或者軟件著作權的獨占許可合同、轉讓合同仍受法律保護。

但在實踐中,許多軟件著作權人,尤其是國內軟件著作權人,自願選擇軟件著作權登記,因為登記會給軟件著作權人和司法行政機關帶來諸多好處:

1.登記後,登記文件的內容為登記事項,特別是權屬關系的初步證明。萬壹以後發生糾紛,有據可查。

2.方便相關行政部門工作。比如稅務部門可以將軟件登記證作為落實軟件稅收優惠政策的文件材料,科技部門可以將登記證作為評價管理的基礎材料。

3.這有利於軟件貿易。例如,軟件登記證書經常被用作軟件著作權質押的文件,以及在涉及軟件著作權投資和轉讓的產權交易中作為文件材料。

軟件註冊需要付費。軟件登記的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我國現行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制度,是在借鑒發達國家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具體情況,根據軟件產業自身的技術特點,依法確立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之壹。它是政府實施的軟件版權輔助措施。關於這壹登記制度的功能和效力,學者專家認為,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的功能主要是“幫助、協助、配合和宣傳”。“幫助”的作用是指國家的法制機構幫助軟件著作權人保管軟件著作權的有效證據,確定、理順和調整軟件開發、傳播和使用之間的關系。軟件著作權人可以根據軟件登記證書減輕軟件著作權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從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協助”的作用是指協助司法機關和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通過登記文件了解和掌握已登記軟件的法律關系和技術狀況,確定訴訟或投訴證據的有效性,從而及時、快速地判斷和處理軟件侵權行為。“協調”是指與中國政府有關部門合作,加強對軟件產業和應用的宏觀管理和調控,制定軟件產業發展和應用的政策,促進合法的軟件產品傳播和市場流通。比如,我國對軟件產業實行稅收優惠政策,稅務機關在審批軟件產品稅收優惠時,要求軟件企業出具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明。“公共性”的作用是指向公眾提供相關的信息服務。壹方面可以有效避免重復開發和投資,另壹方面公眾可以對軟件註冊人註冊的軟件進行有效監督。軟件著作權登記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在登記機構查詢提交登記的材料。軟件著作權登記機構還將定期向社會公布已登記的軟件著作權。

根據軟件登記的“幫助”、“協助”、“配合”、“公示”功能,不難看出,只有司法機關才能在訴訟中確定登記證書的效力。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海空聯運進出口業務系統Vl.0是居為實現其工作中規定的開發目標而開發的。根據10年10月生效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199110條規定,公民在公司任職期間開發的軟件,如同執行職務。2002年6月5438+10月1日起施行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13條也作了同樣的規定。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該軟件的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開發該軟件的自然人給予獎勵:①為其本人工作中規定的開發目標而開發的軟件。(2)所開發的軟件是從事自己工作活動的可預見結果或自然結果;(三)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開發,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的軟件。法院查明真正的著作權人後,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的證明力自然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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