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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關於鼓勵技術作為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的若幹規定(試行)

第壹條 為貫徹落實《中***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中發(1999)14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若幹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9)29號)精神,充分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進壹步發揮技術資本和人才資本對經濟的推動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科技成果是研究開發結果的統稱,包括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新設計、新產品、新材料、新品種、新發現、新理論等。本規定所稱技術是指:?

(壹)專利。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二)技術秘密。指研制或者以其他合法的方式掌握的、未公開的、能帶來經濟效益或競爭優勢,具有實用性且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

(三)被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

(四)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五)法律、法規認可的其他可作為生產要素的技術。第三條 鼓勵技術作為生產要素以多種形式參與收益分配。科技成果完成者和轉化實施者,可以根據科技成果轉化的不同方式以獎勵、享有股權、期股(權)等方式參與收益分配。第四條 在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其所得獎勵份額應不低於獎勵總額的50%。第五條 職務科技成果轉讓或許可他人實施轉化的,科技成果擁有單位應當從凈收入中提取不低於25%的比例,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應當提取不低於35%的比例,用於壹次性獎勵該項科技成果完成者和轉化實施者。第六條 職務科技成果自行或與他人合作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科技成果擁有單位可連續5年按不低於該成果轉化後實現的稅後利潤10%的比例,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可提取不低於15%的比例,用於獎勵該項科技成果完成者和轉化實施者。第七條 科技成果可采用作價入股的方式進行轉化,相應的科技成果財產權轉歸受讓公司所有,並按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投資各方可在允許的範圍內以協議的方式確定科技成果所占股份。屬職務科技成果的,科技成果擁有單位應拿出不低於科技成果

入股時作價金額25%的股份或通過期權、期股的形式,用於獎勵科技成果完成者和轉化實施者。?

科技成果作價入股者與其他出資者,應當協議約定該項科技成果的使用範圍和入股者對該項科技成果保留的權利範圍以及違約責任等。第八條 經認定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有望形成較大產業規模的高新技術成果,采用作價入股形式進行轉化的,在企業註冊時,科技成果價值占註冊資本的比例可超過35%。經科技部審查認定,具有法定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登記註冊(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條 科技成果作價入股可采取協商作價或由具有法定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的方式。?

科技成果作價超過註冊資本20%的,應由投資各方協商認可並簽定協議書。企業憑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和投資各方的協議書辦理驗資手續,申請登記註冊。  各出資方有任何壹方的出資涉及國有資產時,必須由具有法定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入股的科技成果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第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技術股份的技術發明單位,可從技術分紅中提取壹定的比例,分配給對本項目技術創新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分配方式可采用現金形式,也可采用股權形式。享受參與分紅的期限、比例計算方法、有關權利義務等,由當事人與單位以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確立。第十壹條 鼓勵企業以期股、期權的形式,獎勵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和轉化實施者。?

期股的形成方式主要是在企業改制的基礎上調整原有股本結構、股權轉讓、增資擴股中的新增或分解的技術股份。期股的獲取方式主要是在壹定期限內,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和轉化實施者以現金或分期付款、貼息、低息貸款方式按約定價格購買股份。第十二條 鼓勵省外、境外、國外單位或個人以科技成果向省內企業入股,股份比例由出讓方和受讓方商定。第十三條 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的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在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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