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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關於聘請國外專家引進國外技術的若幹政策規定

第壹條 歡迎國外各類專家(包括中高級科技專家、具有戰略決策能力的管理專家)以及具有專門技能的熟練工人來山東省參加各項建設。來山東工作的國外專家(含技術工人,下同)可以是在職的,也可以是退休的。第二條 來山東工作的國外專家,在遵守中國法律和有關政策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幫助進行重點工程建設、企業技術改造、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重大科技項目攻關,以及技術政策和長期發展規劃的咨詢論證;可以開展合作研究,興辦獨資、合資企業,開發新興科技領域和新高技術產業;也可以承包、租賃企事業單位,或受聘擔任技術、管理職務。第三條 凡來山東的國外專家,可以通過官方、半官方機構或民間組織、各種國際組織進行聯系,也可以通過老師、同學、親朋故舊等進行聯系。應聘時間可以是短期的,也可以是長期的,更歡迎國外專家來山東定居。凡來山東定居的,均尊重本人意願,壹律來去自由,具體辦法按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四條 凡與我簽署書面聘請合同、協議、直接承擔明確責任的國外專家,其工資待遇保證高於在國外的原有實際收入水平。我們特別急需的人才,將重金禮聘。

國外文教專家、經濟專家、應邀短期來山東工作和講學的專家,生活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從優安排。

對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國外專家,將按照我國的有關規定給予榮譽和物質獎勵。對貢獻特別突出的,可以省政府的名義給予重獎,並授予榮譽稱號。

對推薦國外專家和提供信息資料的有功人員,也予以獎勵。

對來山東的國外專家,其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可按稅法規定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第五條 積極創造良好的條件和環境,充分發揮應聘專家的作用。對來山東工作的國外專家,嚴格執行聘用合同,凡擔任實職工作的,確保其有職、有權、有責;擔任顧問工作的,根據工作需要,可參與有關問題的決策。國外專家獨資興辦或承包、租賃的企事業單位所需的管理和技術人員,可以在國內外招聘,並按照國際慣例進行經營管理。第六條 依法保護國外專家的合法權益。對國外專家的個人資產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對國外專家的合法收入及其他利益,按照專家本人的意願給予保密和保護。第七條 歡迎國外專家攜帶技術、專利來山東創辦、聯辦先進技術企業。這類企業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需要借貸短期周轉資金和信貸資金,經審核後優先貸放;國外專家獲得的利潤匯出境外時,免征匯出額的所得稅。這類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還可以延長三年減半交納企業所得稅,並優先提供生產經營所需的水、電、運輸條件和通訊設施,按照當地國營企業收費標準計收費用。第八條 國外專家向我省提供的先進設備,作為合資投資的,享受免征關稅和產品(增值)稅優惠照顧。屬經批準進口的用於科研、實驗和教學的儀器設備及化學試劑,免征進口環節的產品稅、增值稅和關稅。其攜帶、托運、郵寄、進口自用的安家物品、交通工具、科學儀器、辦公用品(在合理範圍內)和圖書資料等,憑“引進國外專家證明書”免征關稅。

凡列入我方技貿結合計劃的項目,所需進口的成套散件,其進口關稅均按零部件稅率計征。

應聘專家攜帶出境的行李物品,除海關禁止或限制的物品外,凡申報清楚的,壹般不予開箱查驗。第九條 應聘來山東工作的國外專家,其工資、津貼、住房、醫療、子女升學、就業、探親旅遊及外匯兌換等,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從優照顧、妥善安排。第十條 簡化簽證手續,放寬出入境條件。對在山東工作壹年以上的國外專家,居留證壹次有效期限可以適當延長。有的可以給予永久居留權;對經常來山東的專家,可以辦理長期有效的多次出入境簽證。第十壹條 應聘來山東的國外專家可與政府領導直接對話。在山東工作期間,如遇到我方有違約行為和其他難以解決的困難,均可通過各種方式,請求所在地政府有關領導幫助,也可直接請求省政府分管省長幫助。對專家提出的有關意見、建議和問題,各級政府及時予以答復和解決,並確保有關政策兌現落實。第十二條 上述各條款適用於應聘來山東工作的華僑、外籍華人和港、澳、臺專家。

我省聘請國外專家、引進國外技術工作的有關事宜,由山東省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山東省對外科技交流中心會同有關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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