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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2006年)

第壹條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科教興魯戰略的實施,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省份,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壹次。省科技獎分為最高的省科技獎、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技進步獎和山東國際科技合作獎。

省最高科技獎和山東省國際科技合作獎不分級。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和省科技進步獎分為壹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三個等級。

省科學技術最高獎每年授予不超過2人。山東省每年國際科技合作獎數量不限。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技進步獎每年總數不超過500項。第三條省科學技術獎勵貫徹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方針;堅持尊重知識,尊重人才;鼓勵自主創新、產學研結合和科技成果推廣應用;註重科技水平,獲得自主知識產權;重視科學技術在解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中的貢獻和效益。

省科技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管理,註重實效,嚴格評審標準,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幹涉,堅決防止弄虛作假。第四條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省科技獎評審的組織和管理。第五條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其組成人員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下設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獎勵辦)。省獎勵辦公室設在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第六條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高等院校、科研單位、企業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省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幹個省科學技術獎學科(專業)評審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評審工作。第七條評審專家和工作人員在評審工作中不得與申請人及申請人單獨接觸,不得泄露參評項目的技術內容和評審情況。

與被評估的個人、項目或者組織有近親屬或者利害關系的專家應當回避。第八條省科技獎授予下列個人:

(壹)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對科學技術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過程中,做出重大技術發明和技術創新,創造了重大經濟、生態或者社會效益的。第九條省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並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個人。

前款所稱稱重科學發現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未被前人發現或闡明;

(二)具有重大科學價值;

(3)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的認可。第十條省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個人。

前款所稱重大技術發明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獲得發明專利;

(2)實施後取得了顯著的經濟、生態或社會效益。第十壹條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實施技術開發與推廣、社會公益、重大工程、管理科學等項目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壹)在實施技術開發和推廣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推廣,實現科學技術成果的引進、消化、吸收和創新,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和社會公益科學技術基礎工作,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並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重大項目中,在技術和系統管理方面有重大創新,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四)在管理科學項目實施中,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水平顯著提高,取得顯著社會或經濟效益的。

前款第三項重大工程項目的省科技進步獎只授予組織。第十二條山東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對我省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外國人或外國組織:

(壹)在與我省個人或組織的合作研究開發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對促進我省科技和經濟發展起到重要作用,並取得顯著的經濟、生態或社會效益的;

(二)向我省個人或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提出科學技術發展的重要建議和對策,在培養科學技術或管理人才方面取得顯著成績,推動了我省科學技術的發展;

(三)在促進我省與其他國家或者國際組織的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中做出重要貢獻的;

(四)在我省獨資企業、合資企業及其他組織中進行科技成果轉化、推廣應用,取得顯著經濟、生態或社會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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