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範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所示的範圍。解釋本條是關於申請人修改專利申請的權利的規定。1.申請人可以修改其專利申請文件,這是法律賦予專利申請人的壹項權利。專利申請人在申請專利後和被授予專利權前,可能由於各種原因需要修改其專利申請文件。例如,妳可能認為妳的專利申請文件的某些部分不清楚和不準確,或者某些數據需要重新計算和更改。因此,法律允許專利申請人修改其專利申請文件。這裏規定的申請人對專利文件的修改,不同於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申請人根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請求對專利申請的修改。以下是申請人主動提出的修改意見。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或者答復專利局第壹次實質審查意見時,可以主動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修改。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人可以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自願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提出修改意見。比如可以對原文和插圖進行修改,使其更加清晰準確;或者可以對原技術方案進行修改和補充,使其更加完善。但是,申請人不得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二、關於申請人對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範圍。依照本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範圍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範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所示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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