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特區外投資者在特區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第三條汕頭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個人獨資企業創造公平的投資環境。個人獨資企業及其投資者的財產和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四條汕頭市有關行政、司法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保障本條例的實施。工商業聯合會和私營企業協會應當協助實施本條例。第五條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應當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個人,不得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第六條投資者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其他財產權利設立個人獨資企業。上述出資應為投資者的合法財產和財產權。第七條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依法享有企業財產的所有權,並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相關權利可以轉讓和繼承。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哄搶、破壞、勒索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個人獨資企業的合法財產。第八條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個人獨資企業以受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合法建築物、構築物,在受讓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內,可以依法轉讓、認購、出讓和用作債權抵押。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侵占或者破壞個人獨資企業的合法經營場所。
因建設需要拆遷個人獨資企業合法經營場所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和安置。第九條個人獨資企業依法享有自主經營權。除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市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的行業、商品和項目外,投資者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第十條鼓勵獨資企業參與競爭性行業國有和集體企業的生產經營。獨資企業承包、租賃、兼並和收購國有、集體中小企業,按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第十壹條符合規定條件的生產性個人獨資企業,取得本企業產品的進出口權,並有權在批準的範圍內進口本企業生產所需的設備、零部件和原材料。第十二條個人獨資企業依法享有定價權。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和列入政府定價目錄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外,個人獨資企業在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中可以自主定價並取得合法利潤。屬於政府指導價的,可以在規定的幅度內定價。第十三條個人獨資企業依法對本企業的名稱(商號)、註冊商標、專利享有專用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十四條個人獨資企業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在銀行開立人民幣和外幣賬戶,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外匯交易。個人獨資企業有權申請貸款。商業性金融機構應當依法為個人獨資企業提供信貸等各種金融服務。第十五條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因經營需要,可以作為合夥人或者股東之壹,依法設立合夥企業或者公司。第十六條個人獨資企業依法享有用工權和內部管理權。個人獨資企業有權依法決定其用工形式、用工數量、用工期限和工資數額。第十七條個人獨資企業引進、聘用符合調配條件的各類專業和管理人才,由區級以上人事、勞動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負責辦理。個人獨資企業可以按照汕頭市戶籍管理的有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員工申請汕頭市戶籍。第十八條個人獨資企業員工負責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資格考試材料的審核,省、市人事職稱改革部門指定的機構負責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提交區級以上人事職稱改革部門審核或按規定程序辦理報名手續。復審合格者,授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相關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由個人獨資企業自行決定。第十九條個人獨資企業因業務需要派遣員工出國(境)或者邀請外國籍客戶入境(境)的,應當經市工商聯或者私營企業協會簽署意見後,向簽證機關申請辦理出入境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