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是壹個積極的結果,是雙方協商後做出的決定。但商標轉讓是被動的、消極的,往往只有在壹方死亡、破產等因素下才會發生。商標轉讓須經商標局核準並公告後,才發生法律效力。商標轉讓自導致商標轉讓的客觀事實(主體死亡或破產)發生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商標轉讓後,受讓人自核準之日起取得商標權,但無權主張商標前的侵權糾紛。商標轉讓可以,繼承人可以對轉讓前的侵權行為主張權利。
當然,商標轉讓與讓與的最大區別在於,讓與不是雙方的法律行為,是客觀事件造成的,只要繼承人接受商標權並提交手續即可。
商標轉讓過程適用《商標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第四十二條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註冊商標轉讓經核準後,應當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第四十三條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