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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留學生落戶政策

法律解析:1,在國外高水平大學、國際知名科研機構擔任相當於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職務的全日制留學人員,在世界500強知名企業、跨國公司擔任高級管理、技術、科研職務的人員,或被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高層次人才的人員,在國外高水平大學獲得博士學位的人員。

2.列入“上海市科技創新職業清單”的用人單位,在境外高水平大學取得科學、技術、工程、數學等專業學位,並經本市重點行業、重點區域、基礎研究領域用人單位引薦的留學人員,在本市全日制工作並繳納6個月社會保險費後,可申請落戶。

3.擁有專利、科研成果、專有技術在本市創辦留學人員企業的負責人和團隊核心成員(壹般合計不超過3人),企業正常經營,從業人員至少1人(不含企業負責人),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後可申請落戶。企業註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實繳),留學人員企業負責人為第壹大股東(不含股份轉讓和後期註資),個人持股壹般不低於30%。

法律依據:留學人員申請上海永久居留實施細則。

第壹條目的和依據。為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加大海外人才引進力度,規範留學回國人員申請在滬永久居留,根據《公安部關於規範留學回國人員落戶有關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修訂後的《關於鼓勵留學回國人員在滬工作創業的規定》的通知》(胡夫發[2065 438

第二條申請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申請人應為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合夥企業(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以及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註冊資本1萬元及以上,信譽良好,在本市正常經營,依法納稅,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各類企業(非企業法人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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