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促進張江高科技園區的發展,根據《國務院中央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新技術,實現產業化的決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領導機構和管理機構)
本市設立張江高科技園區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園區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以下簡稱園區辦)。
園區領導小組是張江高科技園區(以下簡稱園區)開發建設的領導機構,負責園區的規劃、政策制定和組織協調工作。
園區辦公室是園區領導小組的辦公室,是浦東新區管委會的派出機構。負責監督管理園區開發建設規劃,落實優惠政策,受理和組織入園項目和企業的申請和評審,協調行政部門對園區企業的日常行政管理和年檢。第三條(項目審查委員會)
園區成立了項目評審委員會。受園區辦公室委托,項目評審委員會負責對進入園區的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項目進行評審。
項目評審委員會由專家、園區辦公室和相關管理部門組成。其中,科學、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不少於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二。第四條(重點支持產業)
該園區重點支持以下高科技產業:
(壹)列入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產業;
(2)生物醫藥產業;
(3)信息產業;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行業。第五條(申請立項和優惠政策)
需要在園區內從事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項目和企業,由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服務中心進行認定或由項目評審委員會進行評估。
經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服務中心認可,或經項目評審委員會評審合格,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壹)國家和本市鼓勵技術創新的優惠政策;
(二)國家和本市鼓勵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優惠政策;
(三)本市促進小企業發展的相關優惠政策。第六條(企業的設立)
園區內企業的設立應當直接註冊。
符合企業設立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手續。
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規定前置審批的,實行“工商受理、抄告、並聯審批、限時辦結”的方式,相關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
申請設立的企業也可以委托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為辦理有關手續。
取消市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規定的企業設立前置審批。
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在園區兼職或離職申請創辦科技企業的,可憑個人相關證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第七條(企業和科研機構的自主權)
園區企業依法自主經營、自主用工、自主分配、自負盈虧。
園區內科研機構可根據發展需要自主設置專業技術崗位,自主聘任專業技術崗位,自主確定崗位職責和任職資格。第八條(通知和承諾)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事先書面告知園區企業其法定義務。
企業應當承擔的法律義務,可以由企業自行向有關行政部門承諾或擔保,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九條(日常管理和年檢規定)
質量技術監督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憑合法證件,依法對園區企業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和抽檢。
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園區企業進行檢查監督,應提前15個工作日通知相關企業,由園區辦公室統壹協調安排。
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園區企業進行年檢的,由園區辦公室統壹協調安排。第十條(收費行為的規範)
園區實行企業繳費登記卡制度。
收費單位向企業收費時,應出示《收費許可證》(附後)等合法證件,並逐項填寫《上海市企業繳費登記卡》。收費單位未出示收費許可證或未填寫《上海市企業繳費登記卡》的,企業有權拒絕繳費。第十壹條(規劃管理)
規劃管理部門審批園區規劃項目時,應當事先征求園區辦公室的意見。第十二條(中介服務)
園區應完善中介服務體系,提供經營管理、技術、營銷、信息、人才、金融、標準計量、專利、法律、公證等各類中介服務。,對從事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及產業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符合國際慣例和國家規範的管理。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提高技術交易、技術產權交易、技術經紀、技術咨詢、無形資產評估、技術投資咨詢和技術評估服務水平。